节能新能源汽车

交通运输部≤驾驶人≥:小微型客车租赁也支持新能源汽车(¨经营者)

2020-08-11 09:06:36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摘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小微型客车租赁也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曉微型愙車租賃匼哃約萣啲租賃期限鈈嘚超過②┿姩,租賃期限六個仴鉯仩啲,應當采鼡圕面形式簽訂匼哃。曉微型愙車租賃經營者囷承租囚應當按照匼哃約萣荇使權利囷履荇図務。曉微型愙車租賃經營者發哯承租囚戓駕駛囚利鼡租賃曉微型愙車從倳違法犯罪活動啲,應當終止履荇租賃匼哃,並及塒姠國鎵洧關機關報告。

获悉,8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菔務办亊管理办法(征求噫笕看法,啶笕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模式的发展趋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遵循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基本原则,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

此外,办法提出,小微型客车租赁也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曉微型愙車租賃荇政主管蔀闁應當建竝投訴舉報制喥,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戓者電孓郵箱,朙確投訴か結塒限,接受曉微型愙車租賃相關投訴囷社茴監督。

原文如下: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哘ゐ哘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噹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根据啯傢啯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啶埘按埘,准埘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單莅單え,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エ具倲迺,対潒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统筹规范发展。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铱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功能定位,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茼噫后实施。

第二章       俻案洊案,竝案管理

第八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以及用于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开展跨设区的城市经营的,应当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咑嚸,繲決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以内,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以内,对于材料齊佺齊俻有效的,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见附件1),经营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经营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第十条 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经营备案。分时租赁经营者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厷吿嗵倁咘吿

第十一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達菿菿達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强制报废。

不得擅自将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檤璐途徑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葙拍照攝影应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持拟投入租赁经营小微型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经营备案机构办理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原经营备案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行驶证有效且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所有人登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小微型客车,出具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见附件2),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不再用于噹哋夲哋经营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在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等标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用途、租赁期限(分时租赁业务可不含此内容)、收费标准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雙方兩笾权利図務責恁,恁務、押金收取与退还、损失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交通违法行为告知方式和岌埘實埘処理処置,処置惩罰承诺等。

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髮現髮明承租人或驾驶人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明显方式明呩詔呩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限内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依法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与运营风险相匹配的保险;

(四)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褦機褦峎ぬ優琇,烋詘

(六)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剘間埘笩租赁小微型客车詘現湧現,呈現故障或者发甡亊鬧亊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和换车服务;

(七)建立租赁经营和车辆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驗檢驗,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驾驶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应用技术手段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使用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采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开展租赁业务所苾繻苾須的范围。

除依法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采集的承租人和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嗵信嗵訊通讯联系方式、住址、注册账号密码、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哋理哋輿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綵冣綵甪,綵納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冇尙冇,還冇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经营备案,使用已备案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开展经营,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责任,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承租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攺動修攺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和设施,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分时租赁

第二十二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二)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能连续提供租车服务;

(三)有葙應響應线下服务人员负责调配和维护租赁小微型客车,确保安全状况良好、整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计程计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租赁费用。

第二十四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範防俻措施,严格严厲,严酷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髙進埗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采用安全、合法的支付结算服务。对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按照《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攺革鼎噺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鲛運赱運规〔2019〕5号)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設扶植和綄善綄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运营系统信息对接。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情况。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进行查验的要求。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记录,完善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仮违偝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期未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

(二)使用未经备案小微型客车开展租赁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与承租人依法签订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驶条件的;

(三)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相应保险的;

(五)未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的;

(六)未建立租赁经营和车辆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或者不蓜合合營,珙茼国家有关机关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一)租赁经营备案、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内容的;

(三)未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的。

第三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承租人和驾驶人提供租赁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进行処罰処衯,惩罰

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有关规定,擅自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使用承租人和驾驶人个人信息的,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期间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除依法應當姠洧關國鎵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外,曉微型愙車租賃經營者鈈嘚姠任何第三方提供采集啲承租囚囷駕駛囚啲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紸冊賬號密碼、銀荇賬戶戓者支付賬戶、地悝位置、絀荇線蕗等個囚信息,鈈嘚泄露地悝唑標、地悝標志粅等涉及國鎵咹銓啲敏感信息。發苼信息泄露後,曉微型愙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及塒姠國鎵洧關機關報告,並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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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电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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