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宿迁市经信委获悉,宿迁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工作已开启,根据《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纯电动乘用车给予1~2万元不等的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申报截止日为3月25日。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通知
宿经信发〔2017〕34 号
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财政(审计)局:
根据《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苏新汽[2015]11号)、《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细则)》(苏新汽[2015]11号)、《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16]54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会议纪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23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6年省、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服务运营单位。
市级财政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承建运营服务单位。新能源公交车不重复享受公交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二)补贴范围
省、市财政补贴范围为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内车型和数量、充电设施种类和数量。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的消费者需在2016年内完成所购车辆上牌;
(二)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需在2016年内完成,并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
(三)满足《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16]54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会议纪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23号)》等文件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各县(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二)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经信部门负责项目实质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形式性审核。各县负责组织申报省级财政补贴,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负责组织省级、市级财政补贴申报。
(三)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各申报主体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和《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宿财工贸[2016]54号)有关要求报送补贴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省级一式三份,市级一式两份),各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连同省级、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行文上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申报受理时间
各县(区)及各申报主体需在2017年3月25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人防大楼416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市经信委 何 坡 84338543/hepo8@163.com
市财政局 付金方 84363093/qiye415@126.com
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5日
关于印发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财工贸〔2016〕54号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审计)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资金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市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范围
1.根据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400辆,市区财政按总量和车型计划(见附件1)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个,其中直流充电桩100个,交流充电桩200个,市区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3.计划补贴车辆按照车辆车牌登记时间为准确定补贴车辆。
4.以财政性资金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财政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市区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三、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购置省级、市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若销售发票金额高于备案价的以备案价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交)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按消费者企业级次,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2.购置新能源公交汽车的,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根据辖区内公交线路里程长度分担(与宿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规定的购车补贴不重复享受);
3.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与消费者户籍(非市区户籍的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市区户籍消费者在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与所在区财政各负担补贴资金的50%。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不含公交)消费者:属市级消费者的,直接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属区级消费者的,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公交汽车消费者:城市公交与城乡公交,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镇村公交,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3.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4.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1.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1、附件3-2 )、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车辆购置申请省级、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材料由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核实补贴标准后将省级、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一并拨付到区财政,市级消费者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位。
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我市后,市财政连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一并拨付给各区财政,市级消费者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位。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4-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区公交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由市交通部门负责,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规划、新能源汽车用于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运营的里程分布统计表(附件4)。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消费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4-1);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由购车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6);
7.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一年以上在宿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8.提交材料真实性和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4-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7.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区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4.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均须纳入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管理。
九、其他
1.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1.2016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表
2.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4-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4-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5.市区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里程统计表
6.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7.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宿迁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表 | ||||||||||
客车 | 专用车 | 乘用车 | 总计 | |||||||
纯电动客车 | 混合动力客车 | 邮政 | 市政、环卫、 | 出租车 | 私人及企 | 租赁车 | ||||
公交车 | 其他客车 | 公交车 | 其他客车 | |||||||
100 | 20 | 90 | 10 | 10 | 10 | 50 | 50 | 60 | 400 | |
附件2: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1 | 1.5 | 2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1 |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6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8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10 |
附件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推广应用地区: 单位:辆、万元
推广单位(或销售单位) | 车辆类型 | 车辆型号 | 推广数量 | 申请补贴资金 | 备注 |
合 计 | |||||
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 | 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区财政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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