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记者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获悉,为适应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告》产品审查要求,经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意见,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对2012版《车辆产品<公告>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和《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工信部同意,自292批《公告》审查开始施行,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适应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告》产品审查要求,经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意见,我中心对2012版《车辆产品<公告>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和《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工信部同意,自292批《公告》审查开始施行,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 1.《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2.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附件1:
《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1、删除“篷式运输车”及相关描述。
2、删除第2.1条“货箱栏板高度的要求”
3、第2.2条 载质量利用系数
取消“N3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1.1的要求。”
增加: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和越野厢式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纯电动载货类汽车、越野货车载质量利用系数 | 总质量M﹥3500kg且车长≤6m | |
栏板、仓栅、自卸式运输车 | ≥0.40 | |
厢式运输车 | ≥0.30 |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3)燃气汽车参照执行
4、第2.3条 罐式汽车:
第2.3.1条中 注增加:
6)对具有保温、冷藏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7)同一罐体运送不同介质时,其密度比值最大不超过1.1倍(运油车、加油车除外-不计算比值),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相近。
8)介质密度应在有关科技文献中查到,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2.3.2条增加:
1)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
2)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
3)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或供气装置);
4)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
5)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注: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6)罐体结构为长方形罐体的粉粒物料自卸车不允许申报。
增加2.3.3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补充要求
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下表规定:
车型 | 最大总质量(kg) | 搅拌筒搅动容量 (m3) | 搅拌筒几何容量 (m3) |
二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18000a | ≤4 | ≤7.7 |
三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25000a | ≤6 | ≤11.6 |
四轴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31000a | ≤8 | ≤15.5 |
一轴半挂搅拌车 | ≤18000 | ≤6 | ≤11.6 |
二轴半挂搅拌车 | ≤35000 | ≤12 | ≤23.3 |
三轴半挂搅拌车 | ≤40000 | ≤14 | ≤27.2 |
a.当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悬架时,该限值可加1000kg。 |
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填充率应不小于51.5%(填充率定义:搅拌筒搅动容量与几何容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搅动容量应符合下式要求:
搅动容量≤载质量(kg)/混凝土密度(kg/m3)×110%
4)查GB/T 26408-2011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半挂车的要求。
注:混凝土密度采用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推荐的2400kg/m3。
5、第2.4条“货运挂车系列型谱”:
该条全部文字改为:2.4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不允许有插桩结构。
6、删除第2.7条“车辆运输挂车”
7、删除第2.8条“粉粒物料自卸车”
8、第2.9条 低平板半挂车:
删除“2)轮胎规格最大不超过8.25-20(8.25R20)。”
3)调整为“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5)调整为“低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为一线两轴、两线四轴或三线六轴结构。”
9、第2.10条 随车起重运输车:
2.10.2调整为“在同一车型上可以安装两种吨位的随车起重机;”
10、第2.11条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车:
删除第2.11.1条“二轴集装箱半挂车最大能运送40英尺集装箱,车长限值13m;只有三轴集装箱半挂车才能运送长度大于40英尺的集装箱,但在“其它”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英尺集装箱。”
第2.11.7条 对应关系调整为:
集装箱尺寸(英尺) | 20 | 30 | 40 | 45 |
集装箱长度(mm) | 6058 | 9125 | 12192 | 13720 |
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mm) | 13750 | 13950 | ||
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kg) | ≥30480 |
删除第2.11.8条“2)车辆结构应为框架式,对于运输40英尺或(2个20英尺)空载集装箱的半挂车,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90 mm;”
删除第2.11.8条“3)车长不超过13.0m;”
删除第2.11.9条“不受理48英尺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1、第2.12条 多用途货车:
删除第2.12.2条“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删除第2.12.3条“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12、删除第2.15条“汽车起重机”
13、删除第2.16 条“关于随动轴汽车”
14、删除第2.18条“作业类车的总质量可以小于GB1589-2004标准中规定的最小总质量限值”
15、删除第2.19条“并装轴是指结构相同,发挥同样作用,承载联接方式相同,距离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组车轴。并装轴应是双轮胎结构。双转向轴不能称为并装双轴”
16、第3.4条 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删除“4)对底架前后部分采用纵、横梁加强结构形成的客车车身结构,如生产工艺与全桁架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相同,也可认为其为全承载结构,有效期1年。”
17、第4.4.7条 制动:
删除第4.4.7.1条“对M1类车辆,既可以采用GB12676-1999标准也可以采用GB21670-2008标准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删除第4.4.7.2条中“在GB12676-1999标准修订前暂按照该标准限值进行判定。”
18、第4.4.8条 侧翻稳定角检验:
第4.4.8.1条调整为“半挂车实测必须带牵引车或模拟牵引装置,试验照片应清晰反映试验状态。”
第4.4.8.2条调整为“罐式汽车、罐式半挂车侧翻试验可以按GB28373-2012进行模拟计算,其中罐式汽车若采用模拟计算还应在空载状态下实测(限值为35度)。
附件2: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一)[说明:仅针对变化的项目]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填报要求 | 备注 |
QA001 | 产品商标 | 填报文字商标。 | 删除“图形商标” |
QA002 | 产品型号 | 1.按照《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编写; 2.专用汽车按照GB/T17350或已备案名称编写(在GB/T17350中暂时没有对应车型的,应事先备案); 3.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包括发动机功率较小,主要用于延长续驶里程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也按同样要求编制型号; (2)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 3.新能源汽车 删除“(3)企业自定义代号部分******”,与“1.按照《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编写”重复 |
QA003 | 产品名称 | 1.专用汽车按照GB/T17350或已备案名称填写(在GB/T17350中暂时没有对应车型的,应事先备案); 2.其它车型按照GB/T3730.1填写,属于乘用车的应按照QC/T775的要求填写; 3.新能源汽车产品名称中应能体现出产品特征,如“混合动力××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底盘等。 | 新增“插电式混动××车/底盘” |
QA007 | 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 企业《公告》内名称,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 增加:“或进口整车(底盘)生产企业名称” |
QA009 | 底盘商标 | 填报文字商标。 | 删除“图形商标” |
QA011 | 外形尺寸长(mm) | 1. 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2.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对于专用作业车,含前伸和后伸尺寸。 | 新增:1. 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
QA012 | 外形尺寸宽(mm) | 1. 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2.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 新增:1. 按照GB 1589-2016定义的尺寸填报。 |
QA014 | 燃料种类 | 1.填报汽油、柴油、LPG、NG、汽油和LPG两用燃料、柴油和LPG双燃料、甲醇、甲醇和柴油双燃料等; 2.纯电动汽车填报“纯电动”; 3.混合动力汽车填报“汽油混合动力”或“柴油混合动力”等; 4.燃料电池汽车填报“氢气”等; 5.二甲醚汽车填报“二甲醚”。 | 新增:甲醇、甲醇和柴油双燃料 |
QA015 | 排放依据标准 | 1.填写试验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如依据多个排放标准,应以半角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按标准的表示方法注明是第几阶段[如GB17691-2005国V: 3.混合动力汽车:按常规汽车填报; 4.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甲醚汽车:不填此栏。 | 举例由原“国Ⅲ”改为“国V” |
QA016 | 排放水平 | 1.填报 “国Ⅳ”、“国V”等; 2.混合动力汽车:按常规汽车填报; 3.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甲醚汽车:不填此栏。 | 新增:“国V” |
QA018 |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mm) | 1.应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对栏板高度有要求的车辆需要填报此栏,包括: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自卸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不含客厢式货车和自装卸式车; 3.仓栅车应填写栏板部分尺寸。 4.挂车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 删除:蓬式车 增加:4.挂车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为含盖的高度,按5、0进行圆整。 |
QA019 | 货厢栏板内尺寸宽(mm) | ||
QA020 | 货厢栏板内尺寸高(mm) | ||
QA028 | 总质量(kg) | 1.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 2.载货汽车应为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之和; 3.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鞍座最大允许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整备质量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有的话)之和; 4.运输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载质量之和;作业类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5kg/人核算)、整备质量之和; 5.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客车和专用客车不得填报载质量,其总质量应≥整备质量+乘员质量(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按65㎏/人核算,客车按GB/T12428-2005标准中规定核算,小学生按照48㎏/人核算); 6.清障车的总质量为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托举质量、载质量(如有的话)之和。 | 删除:不得填报载质量, 完善人员质量核算的要求 |
QA029 | 轴荷(kg) | 1.填写满载时轴荷并与轴数相对应,以“/”隔开。当为并装轴时并装轴的轴荷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注二轴组/三轴组,如:17500(二轴组)。双转向轴轴荷应分别填写。 2.对于底盘应填写最大允许总质量时相应轴荷。多组数据时,按每种总质量分别填写,中间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对于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前轴(主销/牵引杆)轴荷应以半角下的“-”表示,只填写满载时后轴轴荷并与轴数相对应,当为并装轴时并装的几个轴轴荷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面注明二轴组/三轴组,如:-/17500(二轴组)。一线两轴、二线四轴低平板半挂车按轴线填写,如:两线四轴:-/12000/12000。 4、五类车轴荷分别填报。 | 将“双转向轴不是并装双轴,轴荷***”改为“双转向轴轴荷” |
QA030 | 额定载质量(kg) | 1.载货类汽车应填写“载货质量”(不含人); 2.越野载货汽车应填公路载质量(无公路载质量时填报越野载质量)。 3.对于填报额定载质量的运输类专用汽车和运输类专用挂车,质量参数应封闭。 | 第3项最后增加“质量参数应封闭” |
QA032 | 准拖挂车总质量(kg) | 1.牵引车必须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可以按照发动机配置对应填报多个数值,中间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具有拖挂功能的车辆也应填写允许拖挂总质量。 3.允许牵引中置轴挂车的载货类汽车,应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 | 新增3.允许牵引中置轴挂车的载货类汽车,应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 |
QA035 |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人) | 1.城市客车载客人数和座位数应分别填写,中间用“/”隔开。其他客车,只填写含驾驶员的座位数,如座位数为范围时应以半角“-”表示; 2.因选装乘客门引起额定载客人数变化时,应填报多个数值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3.整车改装的专用客车(如客厢式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座位数填入此栏; 4.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改装的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大于6人时填入此栏; 5.旅居车核定乘员数应填入此栏; 6.此栏与“驾驶室准乘人数”不得同时填报。 | 增加:5.旅居车核定乘员数应填入此栏; |
QA046 | 其它 | 应在此栏填报的内容包括: 1.罐式汽车填写罐体有效容积及罐体外形尺寸;混凝土搅拌车填搅动容量。容积单位应填“立方米”,不应填写“M3”或“m3”。 2.仓栅式的车厢底板到顶部高度。 3.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机的型号、质量(kg)、最大起升载荷(kg)。 4.集装箱半挂车运送的集装箱尺寸。 5.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 6.发动机净功率值:如不填净功率,净功率的计算按额定功率的90%计。 7.清障车的托举质量。 8.应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应填写“安装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9.选装部件名称及其它内容。 10.集装箱半挂牵引车鞍座承载面空载离地高,单位mm。 11.对于小鹅颈或车架上平面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填写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对于大鹅颈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填写货台空载离地高,单位mm。 12.新能源汽车除需按常规汽车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外,至少还需填写以下内容(适用时): (1)混合动力汽车填报:是否允许外接充电; (2)储能装置的种类、生产企业(储能装置的定义见注2)。 13.改装车如果仅采用底盘的部分发动机、轮胎,则需填写“仅用××发动机、××轮胎”。 14.有关VIN 的说明。(不含有效期) 15.汽车起重机及类似车辆的前伸、后伸。 16. 低平板半挂车应注明货台空载离地高(mm)及“仅运送不可拆解物体”。 17. 装有随动桥的车型注明“随动桥不可提升”。 1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类型(按照GB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 19. 越野载货汽车的越野载质量和越野总质量。 20. 最大总质量超过55000kg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油田专用作业车需要在此栏注明“超限”。其他产品,若不符合GB1589也需要在此栏注明“超限”。 21. 自卸汽车及自卸半挂车注明货厢自卸方式(后卸、侧卸、三面自卸等)。 22. 专用车辆的专用功能和专用装置描述。 24. 装备ABS的车型应注明ABS的型号及生产企业。 25. 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标明所用材料材质、连接方式以及后部防护装置的主要尺寸参数(断面尺寸和离地高度)。 26. 非公路、旅游客车应在公告“其它”栏注明“该车不作为公路、旅游客车使用”。 27. 对于作为有限速要求的车辆底盘,应注明“(可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 28.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在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且符合汽车《公告》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中机函【2014】188号文。对于运送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的牵引车” 29.对于可拆卸或折叠的车辆后部导流装置,要填报“导流装置展开长度mm、收起状态长度mm”; 30.对于尾板、上下坡道及类似装置,要填报“尾板、上下坡道(或类似装置)收起状态的水平长度mm”。 31.对于中置轴挂车,要填报“牵引杆深入量mm”; 32. 对于有准拖挂车总质量的货车(平板、栏板、仓栅、厢式、车辆运输等),要填报“中置轴挂车的牵引杆深入量mm”、“中置轴牵引杆连接器最大负荷kg” 33. 同时装备污水罐和清水罐两个独立罐体的清洗吸污车,其他栏需注明两罐不能同时满载,否则按2个罐体容积核实载质量。 34. 发动机与油耗的对应关系需在其他栏注明。 35. 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产品,应在其它栏注明“用于运输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的××(介质名称)”。 36. 粉粒物料运输车、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应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后部为封闭结构,并在其它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 37. 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注明罐箱尺寸(10/20/30/40英尺),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 删除:“车长超10米的二轴罐式半挂车应注明牵引车为三轴” 第1项:删除“运输介质名称、密度、总容积”的要求; 第12项,删除: (1)产品的技术阶段(填写起步期、发展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 (2)起步期产品:批准示范运行的区域、范围和条件;发展期产品和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产品:批准销售的区域、范围、条件;区域应具体到城市;申报新能源汽车底盘时,不注明运行区域; 第18项:修改危险货物品名及类项号的要求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第20项:修改: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辆--油田专用作业车; 第18项:“运送危险货物的品名及其类项号”修改 增加项:第29项——第37项 |
QB026 | 运送爆炸品的品名 | 1.品名和类项号按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填写; 2.品名应填写中文正式名称,可以是“单一”条目名称,也可以是“类属”条目、“未另列明的”条目名称。 | 删除标准年号 |
QB0261 | 运送爆炸品的类项号 | ||
QB027 | 运送剧毒化学品的品名 | 1.品名和类项号按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填写; 2.品名应填写中文正式名称,可以是“单一”条目名称,也可以是“类属”条目、“未另列明的”条目名称。 | 删除标准年号 |
QB0271 | 运送剧毒化学品的类项号 | ||
QB0274 | 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外其他危险货物的品名 | 1.品名和类项号按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填写; 2.品名应填写中文正式名称,可以是“单一”条目名称,也可以是“类属”条目、“未另列明的”条目名称。 | 删除标准年号 |
QB0275 | 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外其他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 ||
QB0277 | 运送危险货物车辆的类型 | 按照GB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 | 删除标准年号 |
QB028 | 专用装置名称 | 具有专用功能的车辆应填写。 | 增加填报说明(原无说明) |
QB029 | 专用装置型号 | 同上。 | 增加填报说明(原无说明) |
QB030 | 专用装置生产企业 | 同上。 | 增加填报说明(原无说明) |
QB0411 | 半挂车牵引销型号 | 1.半挂车填写牵引销型号,其他被牵引车辆填写牵引连接装置的型号。 2.中置轴挂车、有准拖挂车总质量的货车填写牵引杆连接器型号。 | 新增:2.中置轴挂车、有准拖挂车总质量的货车填写牵引杆连接器型号。 |
QB053 | 机械制冷机组制冷量(W) | 制冷量应与QB028、29、30中备案的配置一一对应。 | 明确对应关系(原无说明)。 |
QB075 | 牵引装置材料 | 填写具体材料,如Q235A、45#钢等 | 已新增参数 |
QB076 | 牵引装置数量 | 前后应分开描述 | 已新增参数 |
QB077 | 牵引装置位置 | 前后位置分开描述 | 已新增参数 |
QB078 | 牵引装置结构型式 | 具体结构型式,如O型、U型等 | 已新增参数 |
QB081 | 牵引装置与车身的连接方式 | 螺栓连接、焊接等 | 已新增参数 |
QB082 | 前回转半径(mm) | 按照GB 1589-2016定义 | 已新增参数 |
QB083 | 牵引销中心轴线到半挂车辆长度最后端的水平距离(mm) | 按照GB 1589-2016定义 | 已新增参数 |
QC005 | 发动机冷却方式 | 填写“风冷”、“水冷”或“液冷”。 | 增加“液冷”。 |
QC055 | 发动机最大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kPa) | / | 删除适用车型说明(原仅重型车填报)。 |
QC056 | 发动机最大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kPa) | ||
QC057 |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kW) | ||
QC06434 | 载体尺寸 | 填报载体尺寸和载体体积。 | 增加“和载体体积” |
QC0763 | 活性炭型号 | 轻型车国Ⅴ新增碳罐检验项目 | |
QC0764 | 活性炭生产厂 | 轻型车国Ⅴ新增碳罐检验项目 | |
QC082 | OBD型号 | 发动机系族审查有此参数,轻型车也应备案该参数 | |
QC083 | OBD生产企业 | 发动机系族审查有此参数,轻型车也应备案该参数 | |
QC084 | SCR系统尿素计量泵型号 | 发动机系族审查有此参数,重型车应备案 | |
QC085 | SCR 系统尿素计量泵生产企业 | 发动机系族审查有此参数,重型车应备案 | |
QC087 | 后处理型式 | 发动机系族审查有此参数,重型车应备案 | |
QF0401 |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型号 | 牵引杆挂车申报,其他车辆禁装。 | GB4785修改单增加项目,本项为拟新增参数 |
QF0402 |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生产企业 | 牵引杆挂车申报,其他车辆禁装。 | GB4785修改单增加项目,本项为拟新增参数 |
QG030 | 驾驶员正面气囊生产企业 | M1类汽车和最大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填写。存在多种配置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 修改适用范围(最大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 |
QG0613 | 校车约束隔板型式 | 3人、2人、单人等。 | 已新增参数 |
QG0614 | 校车约束隔板型号 | 存在多种配置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同时指明位置。 | 已新增参数 |
QG0615 | 校车约束隔板生产企业 | 存在多种配置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且应与型号相对应。 | 已新增参数 |
QG0616 | 校车约束隔板固定方式 | 填写“螺栓连接(或焊接)”在“侧围骨架上(或地板上、地板骨架上)”等。 | 已新增参数 |
QG0617 | 儿童座椅类型及固定方式 | 适用于标准GB 27887-2011中的儿童座椅。填写通用类、半通用类、受限制类、特殊车辆类及采用ISOFIX或三点式(两点式)安全带固定。 | 已新增参数 |
QG0618 | 儿童座椅型号 | 适用于标准GB 27887-2011中的儿童座椅。 | 已新增参数 |
QG0619 | 儿童座椅生产企业 | 适用于标准GB 27887-2011中的儿童座椅。 | 已新增参数 |
QG128 | 窗帘结构 | 填写“层积复合材料”或“单一材料”等。 | 已新增参数 |
QG132 | 窗帘生产企业 | 存在多种配置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 已新增参数 |
QG133 | 遮阳帘结构 | 填写“层积复合材料”或“单一材料”等。 | 已新增参数 |
QG137 | 遮阳帘生产企业 | 存在多种配置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 已新增参数 |
QG138 | 其它内部悬挂材料的结构 | 填写“层积复合材料”或“单一材料”等。 | 已新增参数 |
QG13C | 其它内部悬挂材料的生产企业 | 存在多种配置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 已新增参数 |
QH0044 | 动力蓄电池最小模块1小时率额定容量C1(Ah) | 仅限于动力蓄电池; 按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标称值填写。 | 按照新电池标准将“3小时率额定容量C3(Ah)”改为“1小时率额定容量C1(Ah)” |
(二)
[增加的说明用红色字体标出]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填报要求 |
QI001 | 正前照片 | 1.照片背景应均匀且不能对车辆结构造成误解。不允许加工、去掉背景,照片内车辆应清晰、完整,位于照片中部,并尽可能充满图像,至少占1/2以上面积。 2.应装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的车辆照片上应有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 3.最终图像文件大小要求:15~35Kb。 4.三类底盘照片含方向盘,二类底盘含备胎,新能源底盘含电池。 5.仅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车辆要求备案俯视照片,照片应能反映整车俯视情况。 6.有选装件且对产品外形有显著影响时,应提供选装件清单和整车照片。整车照片应为选装件在车上的照片,不能只是零部件照片。但选装去掉的部件(如:客车封闭中门,去掉空调)可不要照片。选装件整车照片不能超过3张。 7.在灯具的外面不能加装保护罩。 8.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9. 按照GB7258-2012要求,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10.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11.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 12.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13.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
QI002 | 正后部照片 | |
QI003 | 右前45度照片 | |
QI004 | 左前45度照片 | |
QI005 | 俯视照片 | |
QI011 | 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 | 1.应包括俯视简图和正右侧面简图各一张,要求能反映在最大允许载客状态下的座椅布置情况。其中M2和M3类车辆应注明在最大允许载客状态下的座椅纵向间距、座椅横向间距、坐垫宽度、通道宽度、座椅上方静高度、乘客门净高度、乘客门净宽度等。 2.当车门有选装且影响到座椅布置时,应单独提供各种选装车门状态下的座椅布置简图,要求同上。 3.简图底色必须为白色。 4.客厢式专用车驾驶室准乘人数(额定载客)大于2人的应提交。 |
QI018 | 车身(驾驶室)骨架结构简图 | 1.乘用车、B级、Ⅱ级、Ⅲ级客车、N类车辆(二类底盘改装类除外)填报。 2.图纸可用二维或三维简图表示,标注车身或驾驶室骨架结构总体尺寸、车门数量、车身骨架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对客车,至少包括俯视简图正右侧面简图(三段式和全承载客车应体现底架结构)各一张,对骨架式车身标注:顶棚骨架纵、横梁最大间距,型材最小截面形状和尺寸,车身立柱(门立柱、窗立柱)最大间距,型材最小截面形状和尺寸;对结构成型方式车身标注:车身立柱(门立柱、窗立柱)最大间距,最小截面形状和尺寸。 2.2对乘用车,至少包括俯视简图和侧面简图或三维简图,标注乘员舱外部轮廓尺寸、骨架立柱尺寸及主要承载部分的壁厚、截面形状和尺寸等。 2.3对N类车辆至少包括驾驶室的俯视简图、正面及侧面简图及驾驶室安装方式简图,标注顶棚骨架纵、横梁最大间距,驾驶室立柱(门立柱、窗立柱)间距、截面形状和尺寸,驾驶室主要覆盖件钢板厚度,图纸上还应具体体现与车架连接位置和连接方式。 3.简图底色必须为白色。 |
附件1:《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doc
附件2: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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