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发布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管理办法,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地方按1:1给予补助,地方补助资金包括享受自治区补助部分,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本市安排的用于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贴资金。
国家和自治区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及应急保障服务体系;
(三)具备较强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和推广等能力;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中央和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不得在公布的市场销售指导价外随意加价,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据实申请专项资金。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地方专项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在该产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地方按1:1给予补助,地方补助资金包括享受自治区补助部分。中央和地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015年补助标准(见附件1),2016年补助标准(见附件2),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如国家补贴标准有调整,此办法补贴标准相应调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后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进行专项资金申请:
(一)首次申请提供资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资金,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委托销售机构申请资金,提供本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领财政专项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除提供首次申请资料外,每季度末需报送《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4),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2.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购买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3.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以上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购买凭证须由本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
第十一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初审。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季度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市财政局按照资金补助计划,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对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作为无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补助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专项资金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已享受市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未满5年(含5年)的,原则上不得转出本市,确需转出本市的,车主需提供市财政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退还凭证,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审查核实后收存凭证并办理相关转出业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专项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附件.docx
1.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3.201×年×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个人购买)
4.201×年×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单位购买)
附件1
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8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3.15 | 4.5 | 5.4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3.15 |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助15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每辆车补助总额不超过13.5万。
4.燃料电池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18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45万元/辆。
附件2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2.5 | 4.5 | 5.5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3 |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 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6≤R<20 | 20≤R<50 | 50≤R<100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
纯电动客车 | Ekg<0.25 | 22 | 26 | 30 | 35 | 42 | 50 |
0.25≤Ekg<0.35 | 20 | 24 | 28 | 32 | 38 | 46 | |
0.35≤Ekg<0.5 | 18 | 22 | 24 | 28 | 34 | 42 | |
0.5≤Ekg<0.6 | 16 | 18 | 20 | 25 | 30 | 36 | |
0.6≤Ekg<0.7 | 12 | 14 | 16 | 20 | 24 | 30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 | 20 | 23 | 25 |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20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30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50 |
二、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2016年起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和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推荐][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