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了解到,从6月1日起,新能源小客车继续不受区域限行规定限制,新能源大客车、新能源小货车等各类新能源车辆通行政策相应出台。现摘录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障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落实,规范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本市新能源客车通行规定:
(一)小型客车不受区域限行规定的限制。
(二)大型客车不受长江大桥、江汉一桥通行措施的限制。
二、本市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规定:
(一)蓝牌小型载货汽车除长江大桥、江汉一桥、长江隧道、因施工禁止货车通行的路段等道路、汉正街地区等重点区域外,可以在全市通行。
(二)全日禁止蓝牌小型载货汽车通行以下区域:
1、三阳路(沿江大道至京汉大道)——京汉大道(三阳路至硚口路)——硚口路(京汉大道至沿河大道)——沿河大道(硚口路至大兴一路)——沿江大道(大兴一路至三阳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2、八一路(洪山广场环路至卓刀泉北路)——卓刀泉北路(八一路至东湖南路)——东湖南路(卓刀泉北路至东湖东路)——东湖东路——沿湖大道(落雁路至梨园广场北路)——梨园广场北路——东湖路(梨园广场北路至杏林西路)——楚汉路(杏林西路至中北路)——中北路(楚汉路至洪山广场环路)——洪山广场环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但八一路、中北路、洪山广场环路除外)。
3、澳门路(解放大道至建设大道)——建设大道(澳门路至黄浦大街)——黄浦大街(建设大道至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黄浦大街至澳门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三)黄牌大型载货汽车按照现行的本市大型载货汽车管理规定通行。
三、非本市新能源客车与本市同类车辆享受同等通行待遇。
四、非本市新能源载货汽车应遵守本市现行的外埠货车通行管理规定。
五、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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