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杭州市政府网站上获悉,杭州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布,为加快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杭州是政府已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原文如下: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切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经市政府决定,现就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践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为指导,以建设“两美浙江、美丽杭州”、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标准统一、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原则;
2、坚持“专用和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
3、坚持“科学发展、满足当前、适度超前、稳步推进”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四、建设管理
(一)明确基本分类
本意见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是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按照不同充电对象可以分为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其中:自用充电桩又可以细分为私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
1、私用充电桩: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
2、专用充电桩:指专为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快充桩。
3、公用充电桩: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桩,应当以快充桩为主,可以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明确技术标准
充电桩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杭销售绝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要求。我市充电桩建设标准原则上慢充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快充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枪功率为40-60KW。国家新的充电桩技术标准出台则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
(三)明确建设主体
1、私用充电桩: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桩:电动汽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等)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车辆用户的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安装并运营管理。
3、公用充电桩: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换乘中心以及依据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公用充电桩,先期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建设并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内各类公用充电桩的投资建设与管理运营。
(四)规范建设审批
1、凡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时,按照“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的要求执行,并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相关费用。
4、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区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
(五)明确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
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预留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
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的改造增建工作应当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协调推进;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私用充电桩,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公交场站等专用充电桩由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负责。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者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健全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服务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公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产权所有者;自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实际使用者或者产权所有者。
五、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1、电费收取标准:充电电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精神执行。为优惠并方便结算,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以研究制定公用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2、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充电桩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充电服务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
3、停车费收取标准:停车场业主单位仍可以对充电车辆按照原标准收取停车费,鼓励给予充电车辆适当优惠。
4、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服务,鼓励采用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
六、保障机制:
(一)成立推进小组:经市政府明确,成立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与设在市建委的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二)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结合我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停车场库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作为停车场库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之一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确保高效推进我市充电桩建设。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加快制定新一轮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助办法,对在杭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实际投资额给予财政补助,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并在每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予以保障落实;在新一轮补助办法实施之前已建成充电设施,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57号)予以补助。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建委(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统筹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会同城区政府或者城区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公用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全市充电桩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成立相应推进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区级各部门职责和任务,配合市推进小组办公室做好辖区内公用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的确定、推进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涉及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顺利完成。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年度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目标;牵头协调制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技术要求;负责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市财政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市财政补贴政策;落实专项补助资金,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方式。
市旅委:牵头协调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增建充电桩方案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财政投资建成公共停车场增建充电桩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及时完成充电桩建设占道审批、临时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我市充电桩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认证要求,并负责具体实施,负责对建成运行充电桩的技术安全监管工作。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充电桩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安全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交通枢纽、入城口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增建充电桩方案制定和实施推进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我市充电设施布点规划的编制;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桩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充电桩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负责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及充电桩用电价格及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管理。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国家电网杭州公司: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充电桩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确保为全市充电桩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国网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按时保质完成公用充电桩建设任务;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应用情况,逐步将电动车换电站提升改造为集中式充电服务区。
市城建投资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公交场站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落实具备条件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公交场站充电桩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充电服务。
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落实具备条件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充电桩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充电服务。
市交通投资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落实具备条件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充电桩对社会电动车辆开放充电服务。
西湖电子集团:负责由其所销售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及其它电动汽车的专用充电桩建设,建设的充电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
市科委、市园文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充电桩规范有序建设。
停车场业主单位(公共停车场、建筑配建停车场):各停车场业主应当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充电桩配建标准落实。停车场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应当优先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使用需求。
七、工作要求:
1、切实提高认识。推广和应用新能源电动汽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市当前及十三五期间工作重点,各城区政府、各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围绕充电桩建设与推进,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2、加快项目建设。各城区、各部门要围绕充电桩建设任务,加强督促指导与协调推进;各停车场业主单位要以合作共赢、服务功能提升为目标,加快落实资金、落实场地并主动开展增建工作,确保及时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3、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对接,加大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与推广、加快充电桩配套建设等工作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市民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同时,也为积极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桩创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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