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邯政字〔201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示范运营、突出重点,引导消费、培育产业”的原则,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到2015年底,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201辆,建成公共充电站10座、充电桩600个。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
1.公交车765辆。到2015年底,力争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765辆,确保完成476辆。其中纯电动公交车555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210辆。加快黄标公交车淘汰报废进度,淘汰置换黄标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应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公交采用新能源公交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2.出租车336辆,汽车租赁用车100辆。到2015年底,累计推广应用纯电动出租车336辆,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应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借鉴外地经验,研究我市出租车管理办法,探索新能源出租车运营模式。到2015年底,投入运营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100辆,其中纯电动汽车4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60辆。探索组建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开拓汽车租赁业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3.公务车及专用车200辆。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用车采购范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务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到2015年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公务车100辆,其中纯电动汽车8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20辆。在专用车辆领域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推广电力、邮政、警务、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100辆,新增或更新的专用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公务车及专用车原则采购新能源车,由市财政局负责把关,采购车辆报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4.私家车800辆。到2015年底,累计推广纯电动私家乘用车800辆。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大新能源汽车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度,研究出台鼓励我市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措施,调动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建设完成公共充电站10座,充电桩600个。同时,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提前谋划,为未来充电设施建设留出足够空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支持。一是给予购车资金补贴。对在我市辖区内销售并登记上牌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符合我市确定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研究出台我市财政补贴办法,2015年中期预算调整时,要预留部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市级财政补贴。二是争取将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减免相关税费。推广阶段在我市购置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免征相关税费。享受省、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和《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使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在2017年底前免征车辆购置税。(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营造良好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市金融办牵头负责)。支持各类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创新,逐步形成适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为新能源汽车发放、装贴特殊标识,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不限号行驶政策;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开设办证、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年检等业务,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鼓励多形式建站,尽快形成网络。充电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尽快出台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布局,预留空间。新建、在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推广应用各车型产品的充电要求。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引进国内专业充电设施战略投资者来邯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充分利用公交停车站、公交中心站(首末站)、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加快建设充电设施。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优先在办公场所的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公务车、专用车等充电桩,带头示范引领。鼓励既有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要按照不低于总规划停车位15%的比例预留充电桩的安装位置和容量。城区公共停车位按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私人用户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给予建设补贴,明确电价政策。推广阶段内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相关补贴政策;市物价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尽快制定不同充电场所的充电电价和服务费用标准,鼓励消费者利用电网低谷时段进行充电,享受峰谷电价。
(三)加强电池回收,严禁污染环境。制定动力电池维护、再利用、回收与报废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生产厂商或企业提供废旧电池回收服务,对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四、完善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强运行监测。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出租汽车及公务、电力、邮政、警用、环卫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服务保障。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我市设立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二)严格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数量、种类、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等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督查计划,加强督查考核。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和产品性能优势,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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