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12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成立暨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在常州举行,本次大会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解读说明。会场上,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Q目前各方面反映不同充电设施与车辆之间“不兼容和”和不同充电服务企业之间不互通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特斯拉等车企的充电系统还自成体系,请问如何统一标准,能够实现充电设施对所有车辆都兼容?
答: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标准统一与互联互通将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方面,就是要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相关标准及规范。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成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关键国家标准修订稿的发布,尽快组织完成有关标准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新版国标发布后,要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尽快实现充电标准的全国统一。此外,还要制定无限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表示体系等,进一步完善保准规范体系。
第二个方面,是要在确保国家标准的监督执行,促进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放点下功夫,将于近期成立货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产品检测与认证工作,配合政府严格产品准入管理;依托联盟够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有关标准执行和互联互通情况未来要进一步和国家财税支持政策进行对接,确保标准执行与互联互通取得实效。
至于像特斯拉等车企,必须遵照中国标准建设充电设施,将根据新版国标对车型进行改造。
答:《指导意见》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系统部署。首先,通过加强规划指导,明确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要求,如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次,政策还通过行政指导、简化审批、以及市场机制三方面措施并举,解决目前反应比较突出的已建小区等”存量部分“的充电问题。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和配合度。另外,对结合已有停车泊位建设充电桩,明确无需办理规划、用地与工程许可等审批手续。最后,政策还要求同步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与城际快充网络建设,通过建设单位以及公共充电设施来解决用户”充电难“问题。未来还要加快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运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优化自助式服务和支付方式,提升用户充电体验和便捷性。
Q请问”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如何扩建充电设施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答:《指导意见》厘清了未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层次,并非出了分类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件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件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件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在明确系统推进体系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激发市场活力,来推动充电设施的建设。一是要求地方政府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二是要求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财政奖励办法,加快完善,充电设施分类服务价格,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合理收益预期。三是鼓励充电服务企业要发挥创新主题的作用,通过积极探索与商业设施、整车销售及售后等方面的合作,利用好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互联网”的新兴业务模式,拓展只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的多种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Q文件提出了到2020年建成服务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请问500万辆电动汽车这个前提目标是否会实现,会不会过于乐观?
答:目前来看,到2014年底,我国已有各类电动汽车12万辆,今年上半年,电动汽车产销量约为8万辆;目前单月产销量已经突破2万辆,预计到今年底累计产销量将超过32万辆,增长势头迅猛,虽然离2015年50万辆的规划目标有点差距,但估计明年上半年就能达到。考虑到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仅在39个国家推广应用城市(群)进行推广,而且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合肥、浙江、江苏、广东等发达地区。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进步一得到落实,将加快全国范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形成,未来增长潜力十分巨大。
因此,考虑到综上因素,到2020年,实现电动汽车累计产销量500万辆的目标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完全是可以达到的。
Q文件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目前也有很多民营资本积极性很高,但大家普遍反映目前充电业务很难盈利,请问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答:首先,就是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其次,地方政府重点要尽早出台充电服务的分类指导价格、才成补贴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最后,充电服务企业要发挥创新主题的作用,通过积极探索与商业设施、整车销售及售后等方面的合作,利用好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互联网”的新兴业务模式,拓展只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的多种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Q目前充电设施建设由地方主导统筹推进,但目前各地政策不一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些还需要中央层面的指导,如何确保《指导意见》的落地?
答:首选,各地方政府要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题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尤其是明确了要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在2016年3月底前,发布冲带你基础设施充电规划同时要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和服务;通过一个专项规划和一个可操作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确保指导意见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其次,要在中央政府层面加强协调,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定价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交通标识等方面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管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Q由于充电设施属于新生事物,有企业反映在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用地审批等环节的政策要求并不清晰,请问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考虑?
答:首先,加强规划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已有各类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流程当中。其次,明确用地支持政策。要求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第三,强调简化规划建设审批。要求各地要减少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Q前段时间国内有电动公交车在充电时发生火灾事故,部分用户对于充电设施有关消防等安全问题也表示出了担忧,请问如何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性?
答:一是要求开展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提高安全标准,使消防验收做到有据可依。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Q《指导意见》出台后,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与住建部联合印发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请问这两个文件是什么关系?
答:《发展指南》是《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发展指南》侧重于对未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提供指导,预测我国未来各类电动汽车发展趋势,提出了我国“十三五”阶段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分区域、分场所的建设目标。
Q目前除了多种充电技术模式,如换电模式与充电模式,快充与慢充,以及新兴的无线充电等,文件对充电技术路线是如何考虑的?
答:总体来看,充电技术和电池技术都在发展当中,未来技术导向不应该是哪一种模式包打天下,而应该是充分发挥各类充电技术的优势和特点,由市场和用户选择。通过总结过去几年实践经验和分析未来发展态势,政策提出“快慢互济”的技术导向。除了明确要求独立占地的城市公共充电站以及城际快充站采用快充方式,以及仅在公交、出租领域仍保留一定比例换电方式外,对于其他场合建设的充电设施,是采用快充或慢充、交流或直流、有线偶无线方式均无明确要求,留给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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