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7月3日
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201号)等文件要求,省发改委、财政厅设立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下称“省级补助资金”),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为做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组织清算专项资金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用于补助2014年-2015年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包括:购车综合补助、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购车综合补贴按地区分类和标准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按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先购后补、据实清算” 原则安排使用,单位或个人购车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购车补贴或充换电设施建设补助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参照省相关补贴标准,按照购置车型、购置数量、充换电设施服务能力等情况给予省级补助资金补助。同时,若我市年度预拨付省级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当年购车或充换电设施建设补助需求,市发展改革局将按照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先给予购车单位或个人一定额度资金预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清算后再予以拨付。
第四条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1、在公交、环卫、出租、公务、邮政、物流、工程以及私人领域示范推广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的新能源汽车购车。
2、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
(二)补助车型和充电设施类型
1、新能源客车(公交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客车。
2、新能源乘用车(出租车、公务车、私人轿车):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3、纯电动专用车: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环卫车和工程车。
4、充电设施:包括直流(无线)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换电站工位、加氢站。
(三)补助条件
1、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以及燃料电池汽车必须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2)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外地迁入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4)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其它要求。
2、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2010)、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29772-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标准;
(2)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
(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私人投资建设除外)。
(四)补助标准
1、省财政购车补贴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详见附3)的一定比例给予综合补助,按照《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标准》(详见附4)以及《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各级财政车辆购置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价格)的70%,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客车类)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车辆类型
年份
车长L(米)
6≤L<8
8≤L<10
L≥10
纯电动客车
(纯电续驶里程R≥150公里)
2015年
15
20
25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纯电续驶里程R≥50公里)
2015年
/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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