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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政策 降低新能源车购买门槛

2015-08-10 09:18:15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深圳市交委和深圳市发改委8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在限购背景下,进一步降低新能源小汽车购买门槛,允许部分有车一族再申请购买1辆新能源小汽车。

自今年3月9日首次车牌摇号后,深圳已举行6期摇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受到市民热烈追捧,个人普通小汽车中签率持续走低;而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一直保持着100%的中签率,近万个指标无人问津。对此,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限购背景下,进一步降低新能源小汽车购买门槛,允许部分有车一族再申请购买1辆新能源小汽车。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创造更宜居城市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电动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个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1.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2.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在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规则计算的申请编码数量基础上,可以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三、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条件的个人,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购买的电动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申请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调整前后对照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9日

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调整前后对照表

序号

调整前

调整后

备注

1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不变


2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不变


3

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不变


4

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和“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调整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1.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2.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即个人的申请编码为:1+1,新增的1个编码只能用于申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5

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6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在调整前的规则计算的申请编码数量基础上,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即单位的申请编码为:N+1,N为原规则确定的申请编码数,新增的1个编码只能用于申请申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7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购买的电动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申请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例:甲已有N(N≥1)辆粤B牌照的小汽车,在本次政策调整后,获得1个电动小汽增量指标购买了1辆电动小汽车,则到车辆更新年限后,使用电动小汽增量指标购买的电动小汽车单独获得1个更新指标,其余N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获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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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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