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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2015-07-23 10:57:47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惠州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服务能力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为:直流充电桩按22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4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站工位按20万元/工位的标准补贴。

日前,惠州市印发《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标志着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政策正式落地。根据该细则,2015年l月至2017年l月,惠州市试行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的上限标准,允许下浮。惠州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为:直流充电桩(机/终端)按22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机/终端)按4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站工位按20万元/工位的标准补贴。

    原文如下: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点击下载: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pdf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实施细则(暂行)



一、建设内容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入运行的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充换电站、充电桩(机/终端)等。

(一)公用充换电设施,即达到一定规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并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等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白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桩设施。

二、建设原则

(一)按照“政府统筹规划、企业投资为主、充换模式不限、专业运营维护”的原则,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注重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PPP模式,在有实力、有经验、有意愿、有先进专利技术的运营商中确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服务运营商,建设充换电服务网络并负责维护。

(三)加大规划、土地、用电、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快速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落实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供地方式,加快土地供应。落实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我市充电服务费标准。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补

贴标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积极性。

(四)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推进超市、商场、酒店、车站、社会停车场(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逐步形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

条件允许,可与加油站、力口气站和停车场等合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五)鼓励在小区停车场地有计戈|建设符合规定的自用充电设施,支持单位用户在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符合规定的专用充电设施(可按规定对外经营)。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建设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停车位。

(六)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要符合国家通用标准,能为所有合标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三、支持方式

(一)城市规划

1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和要求,按照“择址新建与改扩建现有停车场相结合、封闭充电区域与社会公共服务区域相结合、集中式充换电站与分布式充电桩(机/终端)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充换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中有停车场建设的,有条件设置充换电设施的,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并明确停车场预留充换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2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单位停车场、新建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要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设施,现有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要逐步加建充换电设施,居民小区停车场要根据业主需求安装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设施。繁华商业区、大型商场要逐步开设具备充电装置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二)土地供应

1充电桩(机/终端)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目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

地手续。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以及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且不涉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规划布局调整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2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以政府供地单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积极探索按照“公用设施用地”性质供地。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换电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换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三)用电费用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15年l月至2017年l月,本市试行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的上限标准,允许下浮。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由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惠州供电局共同认定后,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的电价类别,已实行分时电价政策的,相应执行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规定。

(四)供电服务

供电部门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供电部门要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保障充换电设施的电力供应。对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供电部门营业窗口和9559S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社会参与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创新投入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基础社会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神,各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体操作模式,加强PPP项目的规范管理。在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建设不同技术路线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六)补贴政策

为与省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补贴进行配套,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补贴标准见附l)。补贴范围为《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实施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建成、于2015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且为在我市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财政补贴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充换电设施的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后,凭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予以拨付。充换电设施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赠送的,不再予以补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县级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如我市享有中央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请财政补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l)《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贴申请表》(附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设施设备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充换电设施类型及服务能力相关凭证

(5)电费缴费凭证

(6)立项文件

(7)验收文件

(S)综合评价意见。

2申请材料报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四、建设施工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按《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惠城中心区及各县(区)充换电站(桩、机)的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项目规模标准达到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大型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实行招投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实行招投标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可实施特许经营,并科学合理确定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可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区)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充换电设施项目和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程序和规定:

l充换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方案编制、项目立项\用电报装、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2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建设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后,再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非经营性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

3.鼓励符合规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居民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白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在居民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进行充电桩建设的,小区物业、业委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4鼓励符合规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到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在停车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

5私人用户在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白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其在本市销售企业)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6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充换电用电报装申请后,供电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供电方案,并确认电源点。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供电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7。待供电方案确认后,建设单位需向供电部门提交受电工程的设计资料,待设计资料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

8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签订供用电合同)后,由供电部门于5个工作曰内完成装表接电。

9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充换电桩网络布点图,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查询、充电等便携服务。

10.充换电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国土、住建、交通、公安消防、质监、供电等有关部门或委托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进行实地评价,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五、保障措施

建立分工明确、责权利相统一、密切配合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一)各县(区)职贵负责本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和管理;负责确定充换电设施投资及建设主体;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基础上,可在本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措施,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部门职贵

1.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曰常工作;负责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工作及立项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2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与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充换电设施的土地供应。

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结合本市城市规划做好充换电设施规划,统筹、协调充换电设施选址布点;明确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单位停车场、新建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预留充换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制定并公开充换电设施规划报建审批流程,做好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公交、出租车领域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综合协调与推进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区)公交、出租车领域车辆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

6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按规划要求做好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建设充电设施的审批工作。

7.市园林局负责协调在城市公园、园林绿地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工作。

8市房管局负责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力口装充电设施工作。

9.市环卫局负责协调环卫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10.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协调邮政、快递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ll.市质监局负责充换电设施国家标准执行监管。

l2市供电局负责制定并公开充换电设施建设用电报装流程、充换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及验收工作。

市经信、科技、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白发布之曰起执行,有效期至2O15年l2月3l曰·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时问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贴资金。

(三)国家和省出台有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附:

l.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2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贴申请表

3.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流程图

附1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类型

补贴标准

备注

直流充电桩(机/终端)

220元/千瓦

包括无线充电桩(机/终端)。

交流充电桩(机/终端)

40元/千瓦


换电站工位

20万元/工位


备注:

1补助范围为《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实施期问在本市范围内建成、于2015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且为在我市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设施需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

2主要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2010)、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29772-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标准。暂无国标和行标的,可参照地标或国外相关标准。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附3

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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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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