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了解到,青岛市已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0.65元/千瓦时。此收费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6年5月31日为止,试行期两年。
据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统计,截至目前,除青岛市外,已有北京市、济南市、惠州市、南京市、佛山市、江西省、河北省、扬州市、合肥市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群)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与目前国内其他城市相比,青岛市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较低,利于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来说,随着电动汽车的进一步推广应用,企业也会有较好收益。
以下为青岛市物价局确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全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价格〔2015〕26号
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核定,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二、电动汽车充电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6年5月31日为止,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以便核定收费标准。
附:《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5月15日
点击下载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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