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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6月1日起收取充电服务费 上限为92号汽油最高零售价的15%

2015-05-07 12:16:49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北京市从2015年6月1日起,允许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

5月7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获悉,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从2015年6月1日起,允许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

    据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统计,截至目前,除北京市外,已有济南市、惠州市、南京市、佛山市、江西省、河北省、扬州市、合肥市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群)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详见:《八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一览》)。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5〕848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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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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