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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析

2015-03-23 09:47:38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摘要:国家发改委网站于3月13日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3月28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

摘要:国家发改委网站于3月13日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3月28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和上一版征求意见稿(2014年11月26日发布的)比较,投资管理和准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有区别和调整的地方主要是:

1、首先从文件的名称上,由原来的“……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改为“……准入管理规定”。

2、形式上采用了“总则”、“投资管理”、“准入管理”、“附则”四章。

3、总则中强调了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上一版中没有明确。

4、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经核准的新建企业,5年内拥有核心技术的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的要求被取消了,说明了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将不予干预。

5、关于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原来“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已先到者为准)”的要求被修改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这种提法将与要出台的“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一脉相承。

6、上一版征求意见稿要求:“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产品。”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产品。”这一点,表述上有所不同,实质上是一样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不是面对全行业的强制性准入条件,但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来说,是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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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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