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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正式发布

2015-03-23 09:26:55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5年3月10日发布第22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5年3月10日发布第22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本次目录修订适应我国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主要的政策导向有:

一是放宽外资准入。

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取消钢铁、乙烯、造纸、起重机械、输变电设备、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序推进服务业开放,在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交通运输、社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开放措施。

二是引导外资投向。

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

三是完善政策体系。

从注重外资准入管理更多地转为市场调节和行业监管,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限制类条目从79条减少到38条。提高政策透明度,允许类项目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较2011年版本,关于汽车内容的主要修改如下:

鼓励类目录中,仍然是包括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等,其中“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增加“无级自动变速器(CVT)”,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中,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原限于合资、合作,现取消限制。

限制类目录中,增加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要求:中方股份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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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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