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提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需满足多个条件: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试制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
《规定》强调,必须拥有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才能申请成立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
“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规定》这一条款,意味着今后新建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将不得涉足传统燃油汽车。
根据车身长度、车重不同,新的征求意见稿还对试制样车的技术条件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技术要求最低的为不足4米长的4座以下车辆,其最高时速需高于100km/h,综合工况纯电续驶里程随车身整备质量浮动,但最短不得小于100km。
在电动汽车技术标准方面,与2012年公布的电动车技术标准GB/T 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相比,《规定》对车辆的技术要求更严格。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提出,纯电动汽车需满足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工况法续驶里程大于80公里的要求,被业界简称为“双80”。《规定》提出“双100”的生产准入条件,意味着大批处于灰色地带的低速电动汽车企业伺机转正的希望落空。
此前,一批行业机构希望降低电动汽车“双80”标准,从而对低速电动车企业网开一面。
在售后方面,《规定》对纯电动车企的销售、售后服务及退出机制也进行了详细说明。《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此外,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的担保合同。项目建成后如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企业退出、破产,无法正常履行所承诺的社会责任时,由担保企业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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