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决定按照地方与中央1:1的标准进行补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小轿车最高可获12万元补贴;此外,还要求增加充电桩建设,规定新建建筑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根据《暂行办法》,市财政补贴分为车辆购置补贴及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于车辆购置补贴,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按照地方与中央补贴1:1且不退坡的原则实施。同时,为防止对个别低价车型过度补贴的情况,办法对乘用车明确了车价60%的补贴上限。对于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根据试点情况,综合参照北京、上海、杭州等地补贴标准,提出对于充电设施建设原则上可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30%的补贴。
此外,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已经购买了列入国家目录、但未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可以追溯。
除了价格外,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关键环节,《管理办法》明确充电设施分为三大类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考虑到充电设施建设的复杂性,提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要求电网企业做好配电支持。对新建建筑,规定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此外,为营造新能源汽车出行的良好环境,《暂行办法》明确对车辆通行、牌照办理给予便利和优先。一是研究制定准许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快递物流货车在市区通行的具体措施;二是对于因重污染天气需启动限行预案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三是对车辆上牌提供“绿色通道”。
此外,为确保消费者及时、全面掌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必要的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进入广州的车企实行承诺公示制度,对企业产品和服务实行网上公示,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媒体对企业的承诺进行监督。若企业的产品和售后服务违背承诺,将面临终止后续财政补贴、依法追究责任等惩罚。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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