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官网14日公布《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正处于网上听证状态,该办法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杭州市采取国家补助与地方配套的政策,具体标准是: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这意味着纯电动客车可以获得30-50万元补贴,插电式混动(含增程式)客车可获得25万元补贴。
此外,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公交)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杭州市规定,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补助。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属地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的精神,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进本市新一轮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个人和单位用户在本市购买、上牌且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
1.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2.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杭州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在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公交)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3.对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补助。
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属地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检测机构(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补助
由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也可视情况定期进行申请。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2.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市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3.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4.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资金来源和有效期
补助资金主要从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20%号牌竞价取得的收入中筹集,本办法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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