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上海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联合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近日获上海市政府同意,并公开发布通知。
《办法》中首先明确,上海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且列入该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公交汽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将另行制订。
《办法》提到,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上海市将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在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点的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申请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取得购车发票后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牌照额度信息且完成注册登记后,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核发专段号码号牌。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另外,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协调落实在本单位建设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环境等。还有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本市给予1000元的补助。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由汽车生产厂商凭回收凭证及有关证明,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适用本暂行办法,《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按照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可获得4万和3万元每辆的本市补贴,与中央补贴不同,上海市补贴标准中并未对乘用车纯电行驶里程做明确规定。对于新能源客车,上海市同样按照车长进行补贴,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补贴标准与中央补贴完全一致。不过上海市增加了对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的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辆。另外对于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型,上海市也将按照与中央补贴1:1的标准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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