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汽车三包”。从2013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汽车三包”。从2013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服务。“三包”新规共九章48个条款,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以及“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退换货的5种情况为:
一、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二、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或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转向系统或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五、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业界普遍认为,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将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的售后服务质量。不过,这一政策真正“落地”施行还面临实际障碍,业界担心目前具有资质出具鉴定报告的机构数量不够,成为新规实施过程中的拦路虎。检测机构的建立以及其公正性,是“三包”政策执行的关键所在。相关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就“三包”鉴定制定相关标准,只要符合标准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都能实行检测鉴定出具报告,消费者维权才有可能实现。
早在2004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就曾对外征集过意见。但征集过意见后,由于在各方博弈中,汽车厂家占据“上风”,致使汽车“三包”政策千呼万唤也出不来。直到2012年,“三包”意见稿再次征求民意并进行了立法听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公众建议和听证会的意见对“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直至政策出台,历经8年时间。
《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退换货的5种情况为:
一、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二、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或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转向系统或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五、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业界普遍认为,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将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的售后服务质量。不过,这一政策真正“落地”施行还面临实际障碍,业界担心目前具有资质出具鉴定报告的机构数量不够,成为新规实施过程中的拦路虎。检测机构的建立以及其公正性,是“三包”政策执行的关键所在。相关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就“三包”鉴定制定相关标准,只要符合标准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都能实行检测鉴定出具报告,消费者维权才有可能实现。
早在2004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就曾对外征集过意见。但征集过意见后,由于在各方博弈中,汽车厂家占据“上风”,致使汽车“三包”政策千呼万唤也出不来。直到2012年,“三包”意见稿再次征求民意并进行了立法听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公众建议和听证会的意见对“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直至政策出台,历经8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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