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加强和规范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肇庆市制定《肇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明确财政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包括:肇庆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2013—2015年购置并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2015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是明确资金补贴标准。对在肇庆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地方财政(含省、市、县三级财政)参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1给予配套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直和县(市、区)的分担比例按照5:5执行。各级财政车辆购置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车价本身的70%。乘用车、专用车补贴标准2014年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下降10%,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按照推广应用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
三是明确财政补贴方式。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下达省、市级补贴分配计划,经市财政局按一定比例预拨至各地。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发改部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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