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通知表示,为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防止血铅污染事件发生,工信部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将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与2012年版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进行了对比。征求意见稿中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设定了有效期限,有效期为4年。还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对比2012年版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有如下修改:
1、企业布局方面: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改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
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改为“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2、在环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充分利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了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检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需要提供下达处罚意见的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3、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三)、(四)项合并修改为“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447)中规定的三级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中规定的二级水平。”
对比2012年版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如下修改:
1、在申请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同一铅蓄电池生产厂区内有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蓄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须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
2、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极板销售记录(采购记录)”改为“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采购记录)”。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有效期限。“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延续申请,并按提出申请时企业实际情况重新填写《申请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核。”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在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有“拒绝接受抽查”、“不再继续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这三种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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