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家获悉,《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草稿)》已经制定完成,即将征求意见。草案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结及交易制度,而且不达标企业将有巨额罚款。
《管理办法》草案十大亮点: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正积分管理和负积分管理。正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2015年前,正积分按100%目标值计算。负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劣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管理平台”,对企业积分账户进行管理。
3、 正积分允许结转至后续年度,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积分同阶段结转时,当年正积分可直接转入下一年度。2016—2020年问,上一年度积分结转下一年度的,按上一年度的80%计算。
4、 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不达标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的正积分,仅限本企业本年度使用,不允许结转或再次交易、转让。积分交易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
5、 核算主体负积分必须抵偿,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抵偿: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积分;(二)使用通过交易获得的积分;(三)暂停部分/全部产品公告、进口许可;(四)向国家缴纳罚款。
6、 每年7月1日前,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向需缴纳负极分费用的企业开出“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缴费通知单”。相关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单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财政指定专用账户上缴费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收费按照如下标准征收:(一)2016—2017年,单位负积分收费5800元;(二)2018—2019年,单位负积分收费9200元;(三)2020年及以后,单位负积分收费12000元;
7、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罚款,纳入预算内,作为汽车行业节能管理专项资金,其中40%用于汽车节能管理,60%用于支持企业为改善燃料经济性而进行的产品研发。
8、 对于在先进汽车节能技术领域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小规模企业,可给予适度宽松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小规模企业资质认定及宽松目标每两年认定一次。为小规模企业设定的达标要求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不得超过110%。
9、 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乘用车、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应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不能达标的,需进行方案调整。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的项目,暂不办理。
10、 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约谈机制。对于逾期不缴纳费用的企业,根据《行政处罚法》,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费用;(二)暂停产品公告/进口申请。
以下为《管理办法》草案全文: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草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6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研究基于汽车燃料消耗量水平的奖惩政策,实施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本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将企业作为评价、考核管理对象,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应用、促进汽车产品燃料经济性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准则,推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乘用车定义】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燃用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四条【企业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定义】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是指企业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是指企业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
第六条【达标企业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企业(以下简称达标企业)是指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不高于当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以下简称不达标企业)是指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高于当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的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目标值按《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信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R27999)计算。
第七条【核算年度】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曰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曰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八条【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海关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
第二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管理
第九条【数据报送】企业应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信部2013年第15号公告)要求,及时做好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的报送等工作。
第十条【产品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商务、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数据存在以下情况的,判定为数据报送错误产品:(一)上报数据与型式认证数据、燃料消耗量标识数据不符的;(二)经核查,燃料消耗量不符合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的。
第十二条 【数据报送错误处理】数据报送错误产品将视情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核算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按燃料消耗量核查值计算;(二)暂停该车型《公告》或进口许可,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
第三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管理
第十三条 【积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正积分管理和负积分管理。
第十四条 【积分定义】正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2015年以前,正积分按100%目标值计算。负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劣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积分的单位为“升/百公里·辆”。
第十五条 【积分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管理平台”,对企业积分账户进行管理。积分账户持有企业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提交账户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积分结转】正积分允许结转至后续年度,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不同阶段】积分同阶段结转时,当年正积分可直接转入下一年度。2016—2020年问,上一年度积分结转下一年度的,按上一年度的80%计算积分跨阶段结转时,可结转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当期国家目标中较小值减去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值乘以核算基数。计算结果为负时按零处理。积分同阶段结转指积分产生年度和结转年度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的同一管理阶段。跨阶段结转指积分产生年度和结转年度不在标准同一管理阶段。
第十八条 【积分交易】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不达标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的正积分,仅限本企业本年度使用,不允许结转或再次交易、转让。积分交易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负积分管理】核算主体负积分必须抵偿,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抵偿: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积分;
(二)使用通过交易获得的积分;
(三)暂停部分/全部产品公告、进口许可;
(四)向国家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 【积分管理】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以及正/负积分管理计划等。不达标企业需同时递交平均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承诺书,提出具体的年度改善目标、改进措施等。有正积分的企业需说明积分管理方式,包括积分结转、积分交易,如未说明,按自动结转下一年度处理。有负积分的企业需说明负积分抵偿方式,如使用本企业结转积分、购买积分、缴纳罚款或自愿暂停部分或全部车型的生产或进口等。如未说明,按暂停全部产品《公告》或进口许可处理。
第二十一条【负积分抵偿评估】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管理评估机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不达标企业提出的负积分抵偿计划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示】每年3月20日前,对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环比变化等,以及相关核算主体正/负积分管理计划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示异议处理】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曰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曰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情况发布】每年6月1曰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商务、海关、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排名,以及相关核算主体正积分使用或负积分抵偿方案等情况。发布暂停产品公告或进口许可的不达标企业名单,发布需缴纳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罚款的企业名单。
第四章 不达标企业的停产、限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停产原则】不达标企业采用暂停部分产品公告或进口许可证申领的,需同时满足能够抵偿上一年度所欠负积分和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停产时效】每年6月1日前,发布暂停《公告》或进口许可证申领的企业及车型名单,并自发布之曰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中期评估】建立暂停产品生产/进口效果的中期评估机制。6月1日前,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不达标企业能否抵偿上一年度所欠负积分进行跟踪,每3个月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认为暂停部分产品公告或进口许可证中领的不达标企业,不达标情况没有改善,难以抵偿上一年度所欠负积分的,将视情采取如下措施:
(一)暂停该企业燃料消耗量达不到现行标准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要求的所有车型的产品公告或进口许可;
(二)暂停该企业燃料消耗量达不到现行目标值标准要求的新车型产品公告或进口许可申请;
(三)强制缴纳费用。
第五章 不达标企业的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缴费通知】每年7月1日前,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向需缴纳负极分费用的企业开出“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缴费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缴费期限】相关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单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财政指定专用账户上缴费用。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收费按照如下标准征收:
(一)2016—2017年,单位负积分收费5800元;
(二)2018—2019年,单位负积分收费9200元;
(三)2020年及以后,单位负积分收费12000元;
第三十一条【罚款金额】年度负积分如有抵偿,按抵偿后的负积分计算罚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罚款用途】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罚款,纳入预算内,作为汽车行业节能管理专项资金,其中40%用于汽车节能管理,60%用于支持企业为改善燃料经济性而进行的产品研发。
第六章 小规模企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要求】本办法所称小规模企业指全球年产量少于1000辆乘用车生产企业,企业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
注:根据工信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裁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
考虑个性市场的需求及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推广情况,对于在先进汽车节能技术领域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小规模企业,可给予适度宽松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第三十四条【申请材料】小规模企业资质认定及宽松目标每两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小规模企业资质及宽松目标需提交小规模企业资质认定申请书,针对各项认定标准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与当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一并提交。
第三十五条【放宽比例】专家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评审后单独设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专家组由主管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小规模企业设定的达标要求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不得超过110%。
第三十六条【要求】申请小规模资格企业需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五年内暂停受理资格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协同管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纳入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进口车质检管理。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乘用车、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应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不能达标的,需进行方案调整。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的项目,暂不办理。
第三十九条【进口审核】对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不履行达标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乘用车企业,将在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强监管。
第四十条 【约谈机制】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约谈机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提交后,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进行约谈。
第四十一条【不缴纳费用措施】对于逾期不缴纳费用的企业,根据《行政处罚法》,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费用;
(二)暂停产品公告/进口申请。
第四十二条【进口汽车制造商连带责任】如发现有进口汽车经销商采取破产、倒闭等手段逃避缴纳费用的,将通知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企业,要求加强对其经销企业管理,并暂停1年该制造商生产的所有汽车产品的进口许可。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标准版本】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准均以国家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积分起始】2015年为第一个核算年度,本办法实施之前年度的负积分不再追偿,正积分可以结转???
第四十七条【后续调整】本办法将根据国家节能要求、汽车市场变化及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后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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