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沧州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兑补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及市直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沧州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兑补办法
沧州市财政局 沧州市工信局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沧州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兑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公告资质,在本省销售并在沧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符合河北省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和维护保障等要求,且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省内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所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省财政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种类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购车用户补贴。
第四条 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依法设立的非法人机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一式五份,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市属及以上单位直接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交验原件:
(一)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非法人机构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汽车公告页和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申请报告》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工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经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和市属及以上单位,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所在县区申请人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变造、伪造材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依法追回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附件:1.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新能源汽车国家、省补助标准
附件查看http://www.gxj.cangzhou.gov.cn/sxbw/cgy/gzdt/3283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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