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电动车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车是新兴产品,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本市暂执行该办法,待国家标准公布后,以国家发布的管理规则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为动力、最高车速50km/h以下、四个车轮的纯电动车辆。
第四条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明确前,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方面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3600mm×1600mm×1600mm;最小转向圆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电动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第七条电动车牌照由相关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第八条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2及以上驾驶证,准予驾乘4人(包括驾驶员)。
第九条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条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车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电动车生产企业须是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整车生产企业,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电动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五条电动车经营单位要为每辆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辖区内从事电动车制造、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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