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发〔2013〕16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乐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昌乐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提高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锂离子电池组、铅酸蓄电池组、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组等为车载电源,由电动机驱动的最大时速不超过80km/h四轮纯电动汽车。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纯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是通过汽车行业质量体系认证、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整车生产企业,小型纯电动汽车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应按要求由质量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验,产品标准经县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
第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检查。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产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产生的废旧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小型纯电动汽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经备案登记的小型纯电动汽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样式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小型纯电动汽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开头为“鲁GC”字,中间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末尾加“电”字。小型纯电动汽车备案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
第十二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小型纯电动汽车不属于车船使用税征收范围。
第十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小型纯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第十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国家、省、市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我县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执行本办法,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省、市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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