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办发〔2015〕7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
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宿迁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为230辆。
二、推广应用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原则上,今后公交客车和城管、环卫、邮政、烟草等专用车辆及政府部门、企业的通勤车辆的更换和新增,都必须以新能源汽车为主,同时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
二是积极探索和运用可持续的商业运营模式。条件成熟时,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可通过招投标、融资租赁、特许经营、PPP等方式选择总承包商,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运营的各类配套服务。
三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具体工作方案
2015年以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主,把城市公交客车更新作为突破口,同时在城管、邮政等系统推广应用环卫、物流等新能源专用车,积极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积极探索和运用可持续的商业运营模式及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消费。
(一)车型选择
根据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其他各市推广应用经验及我市实际情况,2015年我市推广车型可在纯电动客车、纯电动专用车、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等四种车型中选择。其中,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可用于城乡公交、景区旅游、公务等领域的新增和更换;纯电动乘用车可用于出租车、单位通勤、私人购买等领域;纯电动专用车可用于环卫、邮政等专用车辆领域。
(二)采购原则
公共领域的车辆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质量优先,同等质量比价格。
四、重点工作及分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市、县区及市级各部门(单位)联动,形成合力,统筹推进。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工作主要有配套设施(充换电)的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制定、运行监测和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产业提升和发展等方面。
(一)目标分解
按230辆分解,宿豫区、宿城区分别负责推广新能源汽车10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广200辆;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推广10辆,主要车型为纯电动专用车;城市出租车可根据增容情况试点部分纯电动乘用车或混合动力乘用车。
上述各相关区政府、市直部门应根据方案确定的数量,制定车辆购置计划,明确具体车型及时间节点,确保完成车辆购置任务。
(二)配套设施建设
1.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规划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消防支队、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编制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2015年及近几年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及逐年推进计划,在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变电所与充电站布局规划的基础上,确定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充换电)建设规划,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所有有条件和新改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2.新建和改造充电站(桩)。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研究采用PPP模式,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和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安排,在已建成的宿城区充电站基础上,在符合条件的公交车辆首末站、停保场内新建90-120个充电桩,保障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运营。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在新建或改造停车场时,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3.简化充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安全第一、便捷高效、减少审批的原则,依据省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4.确保新增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保新能源公交客车充电配套设施及公交场站建设新增用地。鼓励在现有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城市零碎土地、有电动汽车使用需求的厂区、机关院落等公共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尽量在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进行建设。对电动公交客车、公益性纯电动出租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加强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规定。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循环利用。
(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1.市级财政补贴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明确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换电服务费。由市物价局负责,完成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制定工作,给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核定充换电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的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四)建立全过程监测系统
由市科技局牵头,前期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利用公交公司现有智能调度平台,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做好数据收集与分析,实时掌握车辆、充电设施运行情况,有关数据可在全省范围互联互通。
五、工作体系及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涉及推广及工作任务的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扩大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平台,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和产品性能优势,努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和各部门(单位)根据已明确的责任,制定细化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将作为市委市政府重要的督查项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阶段性督查。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地和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细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车辆上牌、补贴发放等保障工作,同时积极发展有利于扩大我市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专业和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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