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2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2015-2020年)。
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主体,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坚持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落实扶持政策、完善体制机制。通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我省节能减排力度;同时,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实现我省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武汉市、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分别为10000辆与5000辆。
鼓励武汉市、襄阳市之外的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健全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组织管理体系,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具体数量及比例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单位,按照“一地一策”、“适度超前、科学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提出充换电设施总量和布局需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报装增容服务和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方案)
2完善城市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对新建的城市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明确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按照一定比例在城市中心商务区、行政办公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旅游景点等停车场内配套建设快速充电桩(站)。鼓励公共服务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区域,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超前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省电力公司共同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城市规划,省交通运输厅与国网省电力公司共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省旅游局制定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3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建设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站用地属民生用地,应严格管理,除重大规划调整涉及充电站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除外,一律不予改变土地用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方案)
4落实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物价局已授权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及收费标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及收费标准,国网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用电方案)
(二)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攻关。
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纯电动汽车为主攻方向,以“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加快抢占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增长点。重点发展以下领域:
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重点发展适合城市公交营运和长途客运的各类中、高档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支持东风公司等企业的发展,推进我省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轿车形成一定规模。
2纯电动汽车。依托东风汽车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所、东风扬子江(武汉)车辆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研究院、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重点推进整车集成技术和公共平台技术的攻关与升级,加快我省纯电动公交车、乘用车批量生产。
3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依托武汉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等大专院校,以企业为主体,重点发展电动车动力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电池正极和负极材料、电机及其控制系统、机电耦合装置,高可靠控制器、传感器、执行器、能量优化管理系统等,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分别落实推进)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1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省商务厅制订落实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2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新能源汽车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省银监局制定鼓励投融资创新方案)
3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分别落实推进)
(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1在城市公交车行业率先推广应用。大力推动新能源公交车示范运营,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要求,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城市公交车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优先领域,将新能源公交车纳入成品油价格补贴范围,同等享受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加快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城市公交车行业率先推广应用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补贴政策方案)
2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在推行公车改革中,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省财政厅制定政府采购目录)
三、完善政策配套措施
(一)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对武汉市、襄阳市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对于购置使用省内企业生产的纯电动公共客车,除国家补贴外,省财政每辆一次性补助20万元。武汉市、襄阳市以外的地区可自行制定新能源汽车补助范围及标准。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2016—2020年)”,及时制定我省配套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方案)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符合政策规定,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究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并做好车船税减免工作。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方案)
(三)多渠道筹集汽车产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落实)
(四)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的通行便利。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享受停车费减半优惠。(省公安厅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细则)
(五)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范市场秩序方案,省工商局、省减负办分别负责市场秩序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推动作用。建立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国网省电力公司、武汉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二)强化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要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有序有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推动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意义,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组织推广应用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进行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层面的宣传引导)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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