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4〕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9日
南宁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及工信部、发改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的精神,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城市节能减排,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且包括国务院《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推广使用的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汽车。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紧紧抓住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把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促进城市节能减排、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并举,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强化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全区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应用基地。
(二)发展目标。引进一批实力较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建成一批新能源整车和零部件生产项目(包括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生产项目),发展壮大一批新能源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得到推广应用,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形成新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检测、服务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到2020年,全市形成新能源整车生产能力1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年产值300亿元;推广新能源公交车2500辆、新能源出租车3500辆,新能源汽车在环卫车辆中的比例不低于2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做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
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化水平。
1.编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十三五”重点产业进行研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2.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在南宁新兴产业园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以园区为载体,加快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新能源汽车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尽快培育一批国内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重点发展新能源客车、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专用车、多功能电动车及电池、电机、电控、车辆轻量化材料等关键零部件,打造规模化、竞争力强的新能源整车和零部件产业集群,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3.全力引进和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充分利用南宁是中国面向东盟桥头堡城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的区位优势,抓住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的政策和市场机遇,强化与国内外主要汽车集团以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对接联系,整合招商资源和平台,制定完善的产业链招商路线图,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全力引进新能源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不断壮大产业规模。深化与汽车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新能源汽车规模生产能力。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做强产品,不断提升企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
4.培植壮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按照汽车工业发展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发挥政府导向作用,积极推动我市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集团)。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财政扶持的引导作用,加大对企业研发、制造项目的扶持力度,在电池、电机系统以及铝制轻型材料等零部件领域,集中引进并择优重点扶持3—5家企业,使其成为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生产规模大的“专精特新”企业,成为配套支撑新能源汽车生产的重要基础。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创新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和检测认证体系,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加强整车和配套部件及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依托企业组建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平台。各技术创新平台要把握世界新能源汽车发展动向,瞄准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大力开展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创新,不断提高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性能、质量和技术水平。
2.加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整车企业、科研院校、关键零部件企业,建立跨行业的技术创新联盟,搭建新能源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对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进行联合研发,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并举,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市场培育,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1.扎实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出台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以城市公交、机关团体通勤、景区游览等领域为重点,加快推广大中型客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以出租、行政执法、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为重点,重点推广新能源乘用车和新能源专用车。积极探索建立电动汽车“微公交”运营模式,适时推进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到2017年,全市推广新能源公交车1500辆、新能源出租车2100辆,新能源汽车在环卫车辆中的比例不低于10%。到2020年,全市推广新能源公交车2500辆、新能源出租车3500辆,新能源汽车在环卫车辆中的比例不低于20%。
2.推动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5年,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套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3.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模式创新。支持汽车租赁行业推行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租赁,支持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扩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范围。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四)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科学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充换电、加气等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需要。
1.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气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南宁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3—2020)》,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制定和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气设施规划,适度超前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气设施。鼓励在琅东片区、凤岭片区、五象新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充电、加气设施。
2.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先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充换电及加气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原则,积极利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现有场地和设施,合理布局,推进充换电及加气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配套及服务。新建建筑要按照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
(五)加强零部件产品的循环利用和回收管理
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引导支持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探索利用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鼓励使用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支持铝制零部件等可回收材料的回收再利用。
三、政策措施
2015—2020年,重点通过实施产业促进、研发创新、应用推广、金融支持、人才吸引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期满后,适时调整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一)产业促进
1.2015—2020年,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制造、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在本市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争取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3.对符合《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给予企业投资专项奖励。
4.对根据相关规定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厂房,按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确定的购买标准厂房补助标准的1—2倍给予厂房建设补助。
5.对购置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对按国家规定成功办理整车或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按车型一次性给予奖励500—2000万元。
7.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如年产量达到500—1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1000辆以上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第二年如年产量达到2000—3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2亿元的以上,给予500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3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第三年如年产量达到4000—5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如年产量达到5000辆整车产量且产值达到5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
以上整车产量中,全铝车身汽车占30%以上且相关铝制品为向本市生产企业采购的,奖励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8.对在本市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配套零部件生产项目,参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确定的先进装备制造配套产业的贴息补助标准,给予企业设备投资贴息或补助。
(二)研发支持
1.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市建立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自主研发创新的项目,依照《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给予资金补助。对本市研发机构从事新能源汽车前沿技术研发或取得新能源汽车重大研发成果的,给予专项补助。
2.对获得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依照本市现行的专利政策给予支持。
3.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用推广支持
1.2015—2020年,全市新增出租车30%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大型公交车辆50%以上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环卫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支持本地生产企业开拓当地市场,南宁市公共服务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2.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本市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究出台配套补助政策。
3.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补贴,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4.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四)金融和人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3.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加强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市内高校建立新能源汽车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和完善的人才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股权、期权、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促进高素质人才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
四、组织保障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等工作,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五、其他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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