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就《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此《规定》与2014年11月2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中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其中,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汽车分别指国家标准 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 款和第 3.1.1.1.2.1 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 款至第 2.1.1.10 款所定义的车辆。
此外,《规定》中明确,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 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发改委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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