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租赁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向用户出租,以及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2013年至2015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不限制补助车辆的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
第四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
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动力电池均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车辆需在本市登记注册。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及售后服务体系,凡是在芜湖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整车租赁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在全市拥有完善的租赁网络和租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 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整车购买。除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外,市财政补贴1-1.5万元/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所列。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标准维持不变: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中央财政
3.5
5
6
/
市财政
1
1.5
1.5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
中央财政
/
/
/
3.5
市财政
/
/
/
1
2.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车长L(米)
6≤L<8
8≤L<10
L≥10
纯电动客车
中央财政
30
40
50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含增程)
中央财政
/
/
25
超级电容客车
钛酸锂快充电动客车
中央财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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