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上发出通知,就《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中国对汽车生产实施准入制。如果要从事电动汽车生产,传统的路径是先获得普通乘用车生产资质(上公告),继而推出电动汽车产品(上目录)。但是,中国乘用车生产资质已有多年没有新增。有志于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无门而入。另一方面,一些现有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企业经营、产品研发,包括电动汽车研发方面,并无表现,引发产业冻结,竞争失效的评议。
为此,中国的汽车主管部门领导多次表示要放开纯电动汽车生产准入,“放一两天鲶鱼进来”。发改委此番征求意见,表明引入更多竞争者的步伐终于迈出。此前,关于哪家企业能够获得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坊间传说已有多个版本,包括万向、时风、新大洋(知豆)、陆地方舟、御捷、唐骏等多家车企被传将获得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
谁能屏雀中选,要看与《规定》的契合度。《规定》明确了申请获得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重要的条件包括:
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规定》也明确了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实施准入制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包括:
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
建立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投产后产量过低、不能履行承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暂停或撤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发改委的意见征集截至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接受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机械装备处,吴卫 顾紫明,010-68501602,010-68501571(传真),guzm@ndrc.gov.cn
附件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备基础能力
(1)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
(2)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3)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2、完成样车试制
试制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检测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现行汽车标准,并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与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2、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1)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2)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3、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4、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的担保合同。项目建成后如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企业退出、破产,无法正常履行所承诺的社会责任时,由担保企业负责承担。
(三)投资项目申请和核准
投资项目申请企业负责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概况、基础能力和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二),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申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依托专业机构设立专家库,由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予以核准。
经核准的新建企业,5年内拥有核心技术的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
二、新建企业生产准入管理
(一)项目经核准后,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并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新建企业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二)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产品。
(三)监督管理
1、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新建企业实施退出机制。建立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投产后产量过低、不能履行承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暂停或撤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现有整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其他事宜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将根据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一 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附件二 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附件一 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车长≤4000mm
车长>4000mm
试验标准
<4座
4-5座
安全 性 要 求
储能、功能、人员安全
车载储能装置碰撞、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
符合GB/T 18384相关要求
整车碰撞安全
碰撞试验
符合相关碰撞标准要求及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电池安全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标准要求以及电池准入要求
可靠 性 要 求
整车性能一致性
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的可靠性试验后,其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
参照GB/T 18388进行试验。
动力电池一致性
单车完成行驶里程30000km的可靠性试验后,充电完成并静置10分钟,所有动力电池单体电压值(V)最大差值不超过0.05V或者续驶里程衰减率低于10%。
通过电池管理系统或上位机读出每个单体电池电压值(V),计算最大差值绝对值。
附件一 试制样车技术要求(续)
技术要求
车长≤4000mm
车长>4000mm
试验标准
<4座
4-5座
动力 性 要 求
最高车速(km/h)
>100
>120
>120
参照 GB/T 18385进行试验,测量0-50km/h和0-100km/h加速时间。
0-50km/h加速时间(s)
<5
<5
——
0-100km/h加速时间(s)
——
——
<12
轻量化要求
综合工况纯电续驶里程(km)
100-150
151-200
100-150
151-200
150-200
201-250
251-300
>300
根据GB/T 1838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整备质量(kg)
≤750
≤85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经济性要求
能量消耗率(综合工况每百公里电耗)(kWh)
<8
<10
<12
<14
<16
<18
<20
<22
制动能量回收
城市工况下制动能量回收对续驶里程的贡献率不低于15%
测试车辆在制动能量回收功能开启和关闭状态下的续驶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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