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的文件精神及《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凡推广应用期间(即2014年1月27日—2015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登记注册并使用,属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承诺备案登记》范围(详见http://www.lzsjxw.gov.cn)的新能源汽车,除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外,符合我市补助条件的,市财政还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的购车补助(具体详见附表1)。
中央财政按公示的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后,加上我市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的60%。
第七条市级财政购车补助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采取退坡机制。推广应用期间,我市将参照中央补助标准下调的比例,逐年下调地方补助标准。
第八条补助方式:生产(销售)企业全额开具销售发票,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按照扣减中央财政补助和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销售)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如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政府有偿出让客运出租车经营权的客运新能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出租汽车”)除按新能源乘用车的补助标准享受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购车补助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新增的新能源出租汽车,从获得经营权之日起,免收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新增免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新能源出租汽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予以投放。
(二)现有的出租汽车,在经营权到期后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从重新获得经营权之日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免收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三)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前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后,从获得批准之日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减收经营权到期前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
第十条享受购车补助的单位、个人需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或在本市居住满3年的个人。
(二)必须为推广应用期间在本市购买,在本市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且登记牌照为“川E”的新能源汽车。
第十一条申请减免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新能源出租汽车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在本市注册的出租车运营公司,或为外地运营公司在泸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子公司。
(二)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家签订了定点维修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享受购车补助的单位或个人购置新能源汽车时,应及时向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由生产(销售)企业统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时提交补助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购车补助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一)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生产(销售)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国家质监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
(二)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车合同、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个人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个人身份证明、购车合同、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出具拨款审核意见并附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拨款申请、审核意见及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汇总表,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购车补助一次性拨付给生产(销售)企业。
第十六条申请减免政府有偿出让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单位,应及时将以下资料提交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一)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申请表(附件4)
(二)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证明资料;
(三)运营资质证明;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表。
第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汇总后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出具拨款审核意见并附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汇总表(附件5)。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依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拨款申请、审核意见及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汇总表,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补助资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返还给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单位。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企业和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车辆的一致性负责。相关部门将对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申报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川E”牌照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转出市外。确需转出市外的,需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退还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未全额退还补助资金而转出市外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追缴,市车管所等机构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3.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汇总表
4. 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申请表
5. 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汇总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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