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甘肃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大公共机构采购示范与鼓励个人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加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
(二)主要任务。
到2016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5500辆,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当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达到7700辆,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努力形成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加快推动汽车产业发展,重点推动吉利汽车兰州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武威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兰州金川科技园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项目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原材料研发—整车制造—售后服务”产业链、“镍钴材料—电池材料—新型二次电池—二次电池集成与应用—回收利用”产业链,初步建立自主创新体系、产业链协同配套体系、社会化系统性支撑体系,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切实做好规划建设。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布局科学合理、数量适度超前的原则,尽快制定城市、城镇、国省道沿线、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条件和数量比例,努力形成网络化、便利化的充电站、换电站布局。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在城市中心商务区、行政办公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公共服务区、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4S店等节点,建设若干插卡式快速充电桩(站)。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超前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省交通运输厅要抓紧组织编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报装增容服务和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建设、验收、运营等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组织建设、规范运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建设,并给予必要的补贴支持。(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负责)
(三)专项资金扶持。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负责)
(四)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站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各市州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完善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经营户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及收费标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措施
(一)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1.财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市、县财政补贴办法,对我省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省财政厅负责)
2.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继续落实好汽车消费税政策,对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新能源汽车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4.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对新能源汽车不实行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新能源汽车可共用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等通行便利。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享受停车费减半优惠。(省公安厅、甘肃保监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1.在城市公交车行业率先推广应用。大力推动新能源公交车示范运营,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要求,配套改革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各市州政府、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在推行公车改革中,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纯电动汽车。(省财政厅、省直各单位、各市州政府负责)
3.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旅游景区的示范运营。采取逐步控制传统燃料汽车通行、加快换乘设施建设、加大旅游景区外围交通疏导工程建设等措施,积极推动纯电动公交车、电动乘用车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示范运营,优化景区空气环境。(省旅游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4.扩大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规模。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在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固定区域执勤执法、驾校培训考试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当年新增或更新配备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1.创新商业租赁模式。鼓励企业采用分时租赁与分期租赁相结合、电池更换与充电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纯电动汽车商业租赁服务,大力推广纯电动汽车自驾租赁服务等城市微公交模式。(各市州政府负责)
2.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探索公交、出租、公务新能源汽车的融资租赁运营模式,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融资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甘肃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3.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北斗卫星导航等新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等环节的推广应用。加快车联网建设,建成覆盖所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和服务设备、全省联网的统一服务网络,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和信息交互。(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积极盘活省内现有客车、专用车生产资质,引进2—3个较大规模汽车整车生产项目、20—30户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将我省建成西北地区重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和出口基地。加快改造提升吉利汽车兰州生产基地现有生产工艺条件,形成年产5万辆电动汽车整车制造、零部件配套能力,建成兰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积极引进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汽车生产企业集团,在武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重点生产纯电动公交大巴车、纯电动物流车等。在武威等地配套建设核心电池封装厂,加快建设兰州金川科技园电池材料及动力电池项目。(省工信委、兰州市政府、武威市政府负责)
(二)推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加快研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建设投入,加快开发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及充电、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和整车集成技术。加快锂电池隔膜、正负极材料、电解质等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在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电池电容及电池系统安全性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省科技厅、兰州市政府、武威市政府负责)
(三)多渠道筹集汽车产业发展资金。每年统筹一定比例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参与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省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补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以实际运营车辆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为主要指标,加强督查考核。(省工信委负责)
(二)强化市州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各市州政府要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在2014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分解靠实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有序有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治理大气污染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进行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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