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授权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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