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通政发〔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3年底,我市被国家纳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标志着我市已进入更大力度、更广范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新阶段。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2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2013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南通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通政发〔2013〕58号)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要求
(一)推广应用目标。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批复同意,我市列入国家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2013~2015年,我市计划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20辆,其中,2013~2014年推广455辆,2015年推广565辆。
(二)推广应用原则。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把新增公交客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作为突破口,同时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二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新能源汽车生产的规模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各县(市)、区要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本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注意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兼顾新能源汽车未来应用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的需求。今后,新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和新建小区等,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专用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二)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市供电公司要按照《南通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确定的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和运营技术方案确定的目标,加快推进实施。对目标以外的充换电设施需求,供电部门要配合做好业扩、增容等服务。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充换电站、充电桩建设。
(三)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为电动公交客车服务的充电设施要尽量结合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对供电公司建设的充换电站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的规划、立项审批要提供绿色通道。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推广应用并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公交、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以及私人消费者。2014年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省、市财政补贴按季结算,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市财政补贴15%。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在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中央财政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奖励。
四、给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
(一)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的用电价格暂按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社区、单位、私家车库等)的用电价格按所在充换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
(二)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90%执行。纯电动汽车充电模式,按充电电度收取,7座以下客车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60%执行,其他类型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85%执行。
五、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各运行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推广县(市)、区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营。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为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大推广力度,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集成研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引进及技术攻关等。建立项目合作机制,对有利于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利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落户南通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在土地供应、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七、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建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发改、经信、公安、科技、财政、国土、环保、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城管、商务、旅游、机关事务管理、南通大学、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锡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南通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各地要强化工作机构的力量,加强工作的推进力度,制定推进应用配套措施,出台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应用分析评价机制,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既定目标如期实现。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重点项目布局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换电站建设规划布局。
2.市经信委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指导、协调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协助审批新能源汽车产品在相应区域的运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分析评价机制,做好与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的对接工作。
3.市科技局负责制订新能源汽车科技计划申报、产学研等方面政策和措施,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南通大学、重点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督促相关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收集与分析及故障诊断系统,组织开展相关的研究,做好与国家科技部及省科技厅的对接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消防工作,研究做好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试运行和交通管理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税收、财政补贴政策、市级专项补贴政策使用管理办法,出台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县(市)、区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好与国家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对接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市公交车驾驶员、维修人员、运营调度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运营安全知识培训,做好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新建建设用地审批;做好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工作。
8.市规划局负责把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办理充换电站和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等规划许可。
9.市建设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10.市城管局协助实施环卫等特种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新能源公务车的推广应用。
12.南通供电公司负责制订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和运营技术方案,加快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并保障安全运营,实施推广应用电力工程新能源汽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故障诊断。
13.南通大学负责开发、完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软件,配合市公交总公司建立新能源公交车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维护的技术支撑。
附件:1.南通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计划表
2.南通市充电设施建设计划表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附件1
南通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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