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及研讨,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初步完善,并于6月6日正式印发,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现将《管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要求,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要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汽车生产企业可获得财政补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是由南昌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九江市、赣州市、萍乡市等七城市组成。
第二章实施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关于成立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14)25号),工作协调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及南昌、宜春、上饶、抚州、九江、赣州、萍乡等十六个成员单位构成。
第六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职责: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充、换电站运行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负责指导各城市建立电力基础服务网络。
省工信委职责:提出全省汽车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促进我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助我省汽车企业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及推荐目录;协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标准、产品方案及咨询等。
省财政厅职责:协助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及平台建设资金。
省科技厅职责:统筹协调全省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部件的自主研发,负责新能源汽车质量评价、安全管理;向国家相关部委报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
省公安厅职责:大力支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时间、范围和登记上牌的便利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执行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
省住建厅职责:指导各城市将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按规划用途给予用地保障。督导各城市环卫、园林等部门完成采购新能源汽车任务。
省交通厅职责:督促各城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采购任务;制定运营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提出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用减免的方案。
省电力公司职责:积极参与充(换)电站、充电桩等相关设施配套建设及运营管理。
七城市职责:各城市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条件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新能源汽车底盘、整车的生产资质;
(二) 具备相应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
(三) 在本城市群有推广试用单位,具备一定的新能源汽车应用数量和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五)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不在本次推广应用城市群范围的,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销售机构,并在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六) 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设备,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及燃料电池汽车,且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按附表提供的数据要求,预留接口,接入“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与平台数据中心通讯和数据传输。监控的信息参数见附表。
第四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配套设施是指交(直)流充电桩、电池配送站 、综合型电池更换站及整车充电站等相关设施。电力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电力配套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发改委的规划,积极参与建设电力配套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电力配套设施网络体系。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我省将建设统一的“新能源车安全运营信息监控平台”,实时采集监控所有新能源汽车的工作状态、地理位置、电池组状态等技术参数,并归类、分级,按规定完成预警和报警。
第五章补助申领
第十二条补助对象: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
第十三条国家补助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相关内容,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向企业注册地财政、科技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司。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补助按照《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修订版)》执行。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要求,提交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补助办法由七城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及配套服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为了规范管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城市群新能源汽车采购方案及计划须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若国家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表
新能源车安全运营信息监控信息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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