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称,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征求意见稿称,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关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于退税额,征求意见稿称,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对2005年制定、2011年修改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日。
附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3日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推荐][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