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国家电网公司在京召开“开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市场”新闻发布会,国家电网新闻发言人宣布,将引入社会投资参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同时,公布了在相关领域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并向社会正式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与《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
据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副主任沈建新介绍,截至2013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建成400座充换电站、1.9万个充电桩。并计划于2014年上半年再建设65座充换电站、3000个充电桩。《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慢充、快充等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市场,并指出,将为电动汽车用户报装充电桩开辟多种渠道,提供营业厅、95598电话、网站等多种受理方式。
沈建新说,国家电网公司将重点在京津冀以及长三角地区规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这将对改善这些区域的大气污染状况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个人自建充电桩,沈建新说,需要满足个人有固定车位、小区物业同意等条件,自建充电桩享受5毛钱一度居民电价。
《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本《意见》所指充换电设施,是指与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其用电报装业务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
第二类: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政府机关、公用机构、大型商业区、居民社区等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二)一般原则
2. 充换电设施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由客户投资建设,其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客户自主选择;国家电网公司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对应用覆盖率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新建低压配网,保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需求。
3. 为保证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防止向电网倒送电,对分散式充电桩需加装逆功率保护;充换电站如需通过利用储能电池向电网送电,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专用开关、防孤岛装置等措施。
4. 充换电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报装服务程序
5.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为充换电设施客户提供报装申请受理服务,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收并查验客户提供的用电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部门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等申请资料。对于居民低压客户,在受理申请时直接答复供电方案;对于其他客户,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对于非营业厅受理的,在现场勘查时答复方案。
6. 国家电网公司为充换电设施客户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1个工作日,高压客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
7. 以10千伏接入的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设施客户在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前,将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提交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并告知客户,客户根据答复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8. 充换电设施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接收相关资料。
9. 国家电网公司在受理验收申请后,低压客户1个工作日,高压客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复检。其中,对于居民客户,若验收合格并办结有关手续,在竣工检验时同步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10. 在验收合格,且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办结相关手续后,非居民低压客户1个工作日,高压客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四)电价标准
11. 国家出台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前,居民低压客户以及居民社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他客户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国家明确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后,按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
(五)咨询服务
12. 国家电网公司为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提供营业厅,95598电话、网站等多种服务咨询渠道,提供报装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规定解释、报装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接受客户投诉。
《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原则
1.发展分布式电源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升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公司积极支持开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明确服务流程和技术标准,完善升级配套电网,为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提供优质服务。
2.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是电网的组成部分,投资规模适中、技术标准明确、易于管理运行、投资方式灵活,适合社会资本投资。
3.开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有利于充分反映各投资方的意愿和市场需求,探索市场规则,争取政策支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分布式电源市场化、产业化。
4.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电力监管条例》,确保出资人投资的电网项目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运营,参与市场竞争。
(二)适用范围
5. 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6. 分布式电源适用于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三)一般原则
7. 公司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积极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8.由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公司加大配套电网投资和建设力度,保障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
9.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由项目业主(或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公司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表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
10.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11. 公司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服务,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
12.分布式电源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网性能和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四)并网服务程序
13. 公司地市或县级客户服务中心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申请受理服务。
14. 公司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接入申请受理后第一类项目40个(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30个)工作日、第二类项目60个工作日内,公司负责将380伏接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签字确认后,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工作。380伏接入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15. 以35千伏、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在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前,将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提交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并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16. 分布式电源项目主体工程和并网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计量和发电量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380伏接入的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关于购售电、供用电和调度方面的合同;与35千伏、10千伏接入的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同步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执行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17. 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并网方案制订、并网工程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分布式电源项目及其并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
(五)咨询服务
18. 公司为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提供客户服务中心、95598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咨询渠道,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接受项目业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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