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缓解能源压力、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工作部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初步成效,全省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已超过800辆。2013年年底,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个市被国家纳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标志着我省已进入更大力度、更广范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新阶段。各推广城市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26号)要求,对照目标、倒排进度,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要求
(一)推广应用目标。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我省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个市(以下简称各推广城市)列入国家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2014年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321辆,其中,南京市2530辆,常州市365辆,苏州市800辆,南通市367辆,盐城市1009辆,扬州市250辆。
(二)推广应用原则。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把新增公交客车、公务车辆作为突破口,同时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二是坚持阶段推广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推广城市和示范行业为切入点,逐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进而实现在更广区域和更多领域的规模应用。三是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努力实现新能源汽车生产的规模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各推广城市要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本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注意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兼顾新能源汽车未来应用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的需求。今后,新建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均要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各推广城市可在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经验、有意愿的运营商中自主确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服务运营商根据统一规划和车辆运营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并负责维护。有自建自用需求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供电部门配合做好业扩、增容等服务。
(三)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尽量结合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对电动公交客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推广应用并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以及私人消费者。2014年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省、市财政补贴按季结算,于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省财政对2014年新购清洁能源汽车(LNG客车、货车)补贴2万元/辆。2015年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我省推广实际再行确定补贴标准。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各推广城市财政补贴不低于15%。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在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中央财政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各推广城市,用于充换电设施建设。
四、给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
(一)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的用电价格暂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社区、单位、私家车库等)的用电价格按所在充换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
(二)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90%执行。纯电动汽车充电模式,按充电电度收取,7座以下客车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60%执行,其他类型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85%执行。
五、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
(一)分类健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各推广城市要按照政府扶持监管、企业融资运营、技术创新规范的思路,因地制宜地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有条件的推广城市,可通过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1名总承包商,由其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运营的各类配套服务。每个推广城市至少指定1家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的公交公司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选定1至2条公交线路开展示范运营。选择线路时,应满足首末站场地较宽裕、可进行充换电设施改造、公交客车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客车续航里程相吻合等条件。有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计划的推广城市,应采取公司化运行模式进行运营管理。环卫、邮政、电力、物流等领域电动专用车运营模式,由相关市政府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民间投资和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客车、出租汽车、公务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社会领域探索整车租赁、按揭等运营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
六、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推广城市要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出租汽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推广城市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营。
七、提高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水平
(一)增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竞争力。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主动研判市场需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促进技术进步,争取在电池能量密度、安全、寿命、质量、价格等方面取得突破,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要通过技术改造和优化管理,努力降低车辆生产成本,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坚决杜绝价格联盟,让广大消费者真正买得起新能源汽车。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各推广城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抢抓国家和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契机,切实发挥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作用。结合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制定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部件发展规划,支持重点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推进整车产品规模化、重要部件本地化、关键技术自主化、产品应用多样化,建立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品牌产品为支撑的研发、制造、售后服务体系,初步形成部分类别重点整车和重要部件的国内领先优势。梳理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充电、电池、电机、电控、服务体系等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提升。依法取缔和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的非公告新能源汽车产品。
八、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已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列入2014年省委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范围。各推广城市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健全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要鼓励、引导、发动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交出租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更新时,要带头购置新能源汽车。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鼓励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协作配合,加强对各推广城市的服务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政策体系。各推广城市要在自身权限内,在车辆上牌、车辆路面管理、停车、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社会资本进入、纯电动汽车整车厂生产等方面制定鼓励和引导政策,并确保政策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其中,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政策由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
(三)扩大宣传教育。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和产品性能优势,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新能源汽车,增强环保意识,帮助算好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账,努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按月向各推广城市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数量、种类、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未完成2013年任务的推广城市,要将未完成的任务纳入2014年一并完成。2014年11月30日前,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根据当年预计完成情况,向各推广城市分解下达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工作考核,实行与考核目标挂钩的奖励办法和退出机制。
全省2014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分解表
单位:辆
城市
1.客车
公交
通勤车等(客车)
2.纯电动 乘用车
出租
私人
其他
3.专用车
环卫、邮政、电力等
物流
合计
纯电动
插电式混合动力
南京
875
825
50
1400
400
200
800
255
255
2530
常州
30
30
180
30
100
50
155
105
50
365
苏州
600
500
100
50
50
150
150
800
南通
105
105
20
20
242
242
367
盐城
15
15
159
15
60
84
835
235
600
1009
扬州
160
40
120
60
30
250
合计
1785
1515
120
150
1869
495
360
954
1667
987
650
532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省级部门责任分工
责任单位
职责分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推广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督促考核;协调省内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满足推广应用需要;向各推广城市推介我省性能优越、价格实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时组织各推广城市开展推广车辆集中采购
省发展改革委
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设施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项目推进
省科技厅
制定新能源汽车科技计划申报、产学研等方面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技术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及产品成果转化;支持推广城市及相关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收集与分析、故障诊断等研究
省公安厅
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安全达标标准,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对新能源汽车核发牌证,并实施相应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
安排省级专项补贴资金,制定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督促推广城市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指导推广城市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保障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指导各推广城市做好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工作
省环保厅
组织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重点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推广城市把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并对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推广城市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和出租车领域推广应用工作。科学规划编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线路方案。加强新能源公交、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及时分析运营数据,抓好公交、出租驾驶员、维修人员、运营调度人员专业培训。对新能源出租汽车推行公司化经营
省质监局
开展新能源汽车标准化示范、技术质量检验检测以及充换电设施计量检定工作;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质量跟踪和监测
省安监局
协调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安全标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省物价局
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收费和价格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成本进行调查
省电力公司
会同有关推广城市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运营制定技术方案,加快设施建设并保障安全运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故障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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