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及国家四部委批复的合肥市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不限制补助车辆的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和使用单位给予补助。私人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第七条 示范推广试点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一)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所销售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车辆需在本市登记注册。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及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对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生产企业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必须提供一定质保期限。公共服务领域,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私人领域,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私人领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五) 私人领域,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六) 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一)兑现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领域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以旧换新:对私人用户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补助。
(四)电池回购:市财政设立电池回购专项资金,按照整车厂500元/辆、市财政200元/辆标准提取资金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实际开支时以电池回收处理情况拨付。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与本办法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符合条件。
(二)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有: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私人领域主要有: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或汽车租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补助产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关参数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凭证;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同名的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对于私人消费者申请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的,须提供旧燃油车用户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核定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分次拨付。
在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相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等后,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拨付中央预拨到账资金的70%;车辆上牌并正式运营后,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拨付中央预拨到账资金的30%。
在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乘用车,需上牌并正式上路应用,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一次性拨付中央财政预拨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剩余款项待国家部委预拨资金清算结束后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私人领域个人购车时,需先向经销商缴纳押金,押金数额与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一致,在提供本市机动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押金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能源汽车试点期结束。
附表一 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二 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副表一
附表三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四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副表一
附表五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副表一
附表六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七 合肥市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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