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1〕52 号
为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精神,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1〕35 号),针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技术服务业等 8 个产业,制定本政策:
一、 土地政策
(一)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产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省内易地占补。
(二)对产业项目实行“以项目带土地”的优惠政策。属于经营性产业用地,采取招标出让的,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属于直接为项目配套的科研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核准的科研实际用地面积予以划拨。未经省政府批准,上述 2 类土地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三)对于产业项目启动后 3 年内实际投资额 10 亿元及以上(人民币,下同),投产后 3 年内年销售收入 300 万元/亩及以上(按产业、生活用地总量计算,下同)或年均从业人数 800 人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产业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供给生活配套用地。具体配套面积,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视项目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企业从业人数等情况拟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
(五)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由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4 实施。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可按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产业园区内的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二、园区扶持政策
(七)积极支持和推动由政府主导建设、开发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容扩区,在海口、三亚及周边市县建设 3 至 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集约用地。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资金以所在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三、财税政策
(九)项目投产后 3 年内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按出让或租赁两种用地方式,产业部分可对照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或每年一定比例的租金奖励(见附表)。省、市县两级财政按收入分成比例分担。
(十)对项目厂房原工艺要求为单层建筑,经优化设计改为两层以上的,可参照每层所用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实行财政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厂房占用土地的纯收益部分。
(十一)对达到第 3 条所列标准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业,可给予生活配套建设一次性奖励。奖励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最高奖励额度为项目落户地同类土地市场平均交易价的 50%。
(十二)鼓励世界五百强、国内五百强,技术领先、产品获国家级名牌(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本省。对投产后 3 年内全口径年税收 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资金奖励。厂房、员工宿舍给予地区最低租金优惠。
(十三)对年均从业人员 300 至 500 人(不含 500 人)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10 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对 500 人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 20 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优先用于企业与本省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培训项目。5
(十四)对在本省税收增长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为期 5 年的奖励。自 2011 年开始,对当年实缴入库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比上年增长 10%的企业,地方分享增量部分,当年扶持奖励 30%。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十五)对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货物出口退税范围的,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十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十七)企业承担国家级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如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任务,或研发项目填补国家空白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按照获得国家项目扶持金额的 50%给予配套,最高额度为 300 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以及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给予 20 万元配套扶持。
(十八)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完成产学研联盟高新技术转化成果,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九)对企业或个人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 5 件以上,且有 3 件以上实施的一次性奖励 8 万元;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 10 件以上,且有 6 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40 万元。
(二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同一企业 5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 1%给予贴息,单项产品、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为 3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创新型企业6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认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办法》执行。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提供 3 年期每年1 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二十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海南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 100%的五年期奖励;在海南阶段性工作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 60%的五年期奖励。企业年入库税收达到 500 万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给予五年期全额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 50%的五年期奖励,最高总额度 300 万元。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度兑现。
(二十二)对于引进产业项目的引资者,参照《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招商奖励。节能环保、生物产业比照新型工业项目标准奖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比照现代服务业项目标准奖励。
(二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在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产品。在我省投资信息产业的企业,可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
四、融资政策
(二十四)鼓励海南省辖内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为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信贷服务,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二十五)支持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扶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向本省企业投资,并应用于本省项目的,其投资额达到 2 亿元人民币或占其投资总额 70%以上,经省政府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 5 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
(二十六)支持和鼓励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省战略型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7 展,大力培育后备上市资源,对企业上市融资,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融资给予补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券)和中期票据的,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五、产业服务政策
(二十八)对列入省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0 万元:(1)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按照装机容量每瓦(WP)补助 10 元;(2)城镇公共绿色照明项目(太阳能风能互补、太阳能与 LED 结合照明等),每瓦补助 5 元;(3)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工程项目,按《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补助。
(二十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对边远地区和小岛不能上网独立供电的电价由供用双方协商,在协议电价的基础上,以用电单位电表纪录数据为准,按每千瓦时 0.10 元给予补贴,期限 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十)支持实施能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并实施委托运行。园区和企业建设热电联合循环的分布式机组,可纳入技改和节能奖励专项支付范围。
(三十一)培育和发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实行以市场换技术、换产业。对在本省制造电动汽车的企业,支持其在本省试点城市开展公共服务、政府公务用车等领域示范推广。对于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领域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一次性定额补助的 30%再予补贴。对企业参与省内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本省相应专业系统规划,对配套设施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 20%且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十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承担的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国家扶持资金年度实际到位金额的 50%给予资助。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项目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落户本省生产,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按首次获得国家扶持8 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的 20%给予资助。
(三十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建筑材料项目,所用建筑垃圾不收费,并将征收的建筑垃圾处理费补贴项目业主(以吨计算);利用工业垃圾及矿山尾矿和废弃物再生产建筑材料项目,所用工业垃圾及矿山尾矿和废弃物不收费。上述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节能与资源利用政策优惠。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淤泥和废弃秸秆生产沼气的项目,垃圾分拣费用由政府补贴,工业沼气利用由政府协调直供汽车或自建加气站。
(三十四)对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节能环保以及高技术服务业所在园区(聚集区)内的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或地方主管部门认定,企业营业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纳税额度合计 30 万元以下的,扶持奖励企业 30%;30 万元至 60 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 35%;6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 40%;100万元以上的,扶持奖励企业 50%。扶持期为 5 年。
六、人才政策
(三十五) 各市县政府应统筹考虑企业住房和城镇建设,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企业生活配套设施,应结合当地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并与当地政府及企业联合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固定员工优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符合人才管理规定的,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给予住房优惠。
(三十六)各市县政府应按政策规定为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解决落户、子女就学问题。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认定参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新技术信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骨干技术人员备案登记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十七)海南省内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与企业沟通和联系,设置相关专业和技术培训班,采取委托代培、定向招生的办法,解决企业技术工人问题。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十八)对企业中参与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外籍科研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聘请单位申办有效期 1 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对需在琼长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 1 年以上最长不超过 5 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9 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三十九)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省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凭证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凭证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 1 年“多次往返”签注;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省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凭证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证。同一企业有 5 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七、优化投资环境
(四十)各级政府各部门为新开办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供项目备案、核准、环评、安评、用地预审、工商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列入省重点的项目实现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上述手续提前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属于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助办理。
(四十一)加大电力、运输等要素协调保障力度。产业项目供电,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协调保障生产用电,帮助符合国家试点条件的用电大户企业申请直购电计划。对运量大或有特殊运输需求的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给予运力支持和优惠价格。
(四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口资格。对年出口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对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产品,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分类管理及绿色通道待遇。
八、附则
(四十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省财政逐年增加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本政策所需资金从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十四)本政策所指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和医药、节能环保的产业范围,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10 (国发〔2010〕32 号)中相关内容为准。信息产业包括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创意产业等为以上 7 大产业发展专门提供高技术配套服务的产业。
(四十五)凡符合本政策所述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和园区,依照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资金支持。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归口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财税政策中有关科技扶持奖励的,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融资政策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产业服务政策中有关太阳能建筑应用奖励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除前述外的本政策其他扶持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土地供应、保障房建设、出入境、进出口、质检、人才服务等不涉及资金奖励的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按程序办理。上述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六)在本政策范围内,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与企业协议制定一企一策。各市县政府制定的政策比本政策优惠的,由企业择优按照地方政府政策实施。
(四十七)按本政策规定第 3 条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业,产业项目启动后 2 年内实际投资额未达到协议投资额 50%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省、市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后 3 年内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未达到第 3 条标准规定的,未办结用地供应审批手续的地块依法停止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结用地供应审批手续的生活配套用地,缴还相关政策支持的奖励资金。自首次取得生活配套用地起 2年过渡期后,员工不再列入当地保障房政策以及相关人才住房政策优惠实施范围。各市县政府应按前述规定,在项目供地协议或土地登记文件中明确细则。
(四十八)本政策发布后,《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 号)、《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琼府〔2008〕77 号) 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四十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国土、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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