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新能源汽车

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3-09-05 09:57:19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为较好地推广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根据市委第 83 次常委会、市政府第 122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实施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较好地推广我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 号)。根据市委第 83 次常委会、市政府第 122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在示范推广试点期内,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示范推广综合工作、实施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市财政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试点,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用新能源汽车以油电混合动力型为主。
(三)节油率大于 20%。
(四)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用车的最大功率比大于 20%;公交客车最大功率比原则上大于 30%
(五)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 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六)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 3 年或15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七)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六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电动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
第八条 市财政对公交车按每辆车每年补助 4 万元,出租车、公务用车、环卫和邮政车按每辆车每年补助 0.6 万元,所有车辆自购买当年开始计算共补助 4 年;补助内容包括鼓励、培训、推广试验数据采集、车辆维护和修理、电池更换和充电站建设等。
第九条 示范推广综合工作经费按每年 100 万元补助,共补助4年,列入部门预算,补助内容包括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研究等。
第十条 示范推广实施工作经费按每年 30 万元补助,共补助 4 年,列入部门预算,补助内容包括外出考察、专家咨询、技术培训、成果论
证、推广宣传等。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置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汽车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置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昆明市示范推广单位购置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补助,按照本办法于每年 3 月 30 日、8 月 30 日前申报及提交相关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意见,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市财政拨付资金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兑现单位。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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