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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铁锂专利权跨国官司4月9日一审开庭

2012-04-09 20:51:34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讯 4月9日下午2点,磷酸铁锂专利权原拥有方魁北克水电公司、CNRS公司、蒙特利尔联合公司告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4月9日下午2点,磷酸铁锂专利权原拥有方魁北克水电公司、CNRS公司、蒙特利尔联合公司告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第三人身份列席庭审。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原告方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第16554号决定,即对其专利无效的认定理由并不充分,要求予以撤销。而被告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原告方要求的专利权利范围过大,超出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其专利无效。在被告方认定其专利权无效后,原告方对申请内容进行了修改,而被告认为根据专利法第33条认为专利修改超过范围,仍然无效。

双方辩论的内容主要在“无效”内容的认定上。被告方认定其无效主要源于两点。其一是原告方在其专利说明书上,将专利的范围设定为任何含有过渡金属的“元”,而对于“元”为何物时,并没有具体说明,因此认为其范围过大,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原告在修改相关文件时,将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改为了含有过渡金属的化合物,而此修改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找不到对应的内容,因此被告认为其修改超范围。原告方认为,其在说明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时,用三价铁化合物做了举例说明,因此所有过渡金属都可以引用。但被告并不认为一个例子能够代表所有的化合物,因此认定其超范围申请。

其二是被告对于原告将“化合物”一词改为“碳导体”的质疑。原告认为这是笔误,并表示即使是“碳导体”,也可解释为涂了碳导体的“化合物”。原告还表示,修改本身并不影响公众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并没有超过说明书的内容。被告及第三人均提出此处改动并非笔误,认为其改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以此判定专利无效。

本次审理并未当庭宣判,审判结果预计最早在两个月后宣布。庭审结束后,本案第三人,电池工业协会的代理人刘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方起初要求的专利权范围非常之大,被认定无效后,进行了一些修改,但还是没有进行实质的改动。这样的申请属于狮子大开口,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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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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