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平凉市连续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早在今年1月,甘肃省确定平凉为新能源试点城市,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可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是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3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为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2016年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促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努力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平凉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发展。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标准体系项目表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市场主导、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快完善政策环境,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加强领导、协同推动。建立由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项目协调,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加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上总体目标及省上“布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单位内部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列不低于10%,新建住宅100%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的原则,到2020年,全市推广电动汽车达到6960辆,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不少于4座,分散式城市公共充电桩700个以上(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以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四、主要任务
1.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景点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2.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3.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市上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4.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优先结合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实施步骤
为切实有效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结合《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根据省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主要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6年,推广电动汽车800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至少1座,充电桩80个以上。
第二阶段,2017—2018年,推广电动汽车2160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至少1座,充电桩220个以上。
第三阶段,2019—2020年,推广电动汽车4000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至少2座,充电桩400个以上。
六、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工业园区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充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在本区域内结合全市《实施方案》,制定优惠措施。同时,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工作。
(二)相关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建立部门间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等工作
2.市能源局:负责拟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3.工信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拟定电动汽车发展规划。
4.市财政局:负责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并提出奖补资金使用意见。负责制定市级财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5.市国土局:负责将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6.市住建局:负责对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住宅小区按规定建设或改造充电设施,并协调做好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7.市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做好项目建设布点及选址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8.市交通局:负责拟定本行业电动汽车年度更新计划,并做好落实等工作。
9.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推广运用工作,做好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10.平凉供电公司:负责拟定充电基础设施电网规划,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及接网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工业园区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土地供应、执行标准、财政奖补等相关配套政策,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要分别研究制定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及交通标志等方面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及时协调相关问题,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要通过加快制定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等扶持政策、加强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简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各县(区)、各部门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 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平凉市财政局 平凉市工信委 平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31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一[2016]6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制定了《平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财政局 平凉市工信和信息化委员会
平凉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22日
平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67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一[2016]61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及来源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县(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
第七条 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一[2016] 61号)规定,财政直管县(静宁县、庄浪县、华亭县、崇信县、泾川县和灵台县)由县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市本级(包括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由市财政、崆峒区财政、平凉工业园区财政共同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具体承担比例为市财政10%、崆峒区财政12.5%、平凉工业园区财政2.5%。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按各自承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与发放程序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区) 和平凉工业园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市本级(包括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由崆峒区工信局和平凉工业园区招商局各抽组1人组建平凉城区(包括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联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市本级和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市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市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市内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复印件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者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留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第十三条 凡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信息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工商登记或户口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车主签名和各部门签字盖章后,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工信部门负责核定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相关证明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编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定期汇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及补贴资金总额。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并列入预算,按照工信部门审核汇总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计划,对补贴范围、标准、车主银行帐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核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随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拨付。其中市级财政、工业园区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崆峒区财政先行垫付,年终一次性结算下达。
各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科技局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委。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收到县(区)申请补贴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工信委。各县(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对全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崆峒区和平凉工业园区遵照本办法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者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平凉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关于印发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平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67号),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抢抓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基础先行,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驱动相结合,以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为抓手,不断扩大个人消费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不断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努力培育扩大市场需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节能减排,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小康和谐文明生态平凉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优先发展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站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整体规划,确定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形成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坚持“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广。以示范应用为抓手,在公交、出租、旅游景区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带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逐步完善推广应用环境,拓宽应用范围和领域,稳步扩大推广规模,重点在公务、环卫、邮政、物流、公安巡逻、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工作目标
(一)充电设施满足需要。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全市公共充电桩(站)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能够满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推广应用取得成效。到2020年,完成省上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总体目标任务。其中:2016—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标准车)分年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800辆、960辆、1200辆、1600辆、2400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三)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积极推广整车租赁、特许经营、充换电便利服务等多种商业模式,纯电动汽车在公务、出租车与商业租赁领域得到大力推广。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优化充电设施建设环境。研究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尽快完善城镇、国省道沿线、重点旅游景区等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形成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进度图,并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商务区、行政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4S店等区域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基础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
2.加强充电设施用地保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3.规范充电设施建设监管。按照《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4号)要求,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流程,培育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市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全部接入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
4.完善电价政策。深入落实国家、省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经营户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5.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充分考虑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在城市公交行业率先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公交车领域用车需求,大力推动新能源公交车示范运营,配套改革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积极实施以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为主的新能源公交车示范项目,选取一条或以上线路作为应用试点,明确车辆技术方案、推广模式、基础设施选址、运营管理及服务保障等。力争到2017年底至少投入一条公交车线路进行示范运营。以原则上不增加公交运营单位综合成本为前提,积极探索融资租赁等方式降低公交运营单位初始购置成本,通过制定合理充电价格、捆绑质保要求、给予营运补贴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
2.组织开展出租车行业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出租车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通过运营指标安排等方式鼓励现有出租车公司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组建新能源汽车专业运营公司,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采取电池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降低企业初始购置成本。研究制定出租车运营补贴政策,鼓励新能源出租车采取电话叫车及网络预约等运营方式,减少新能源出租车空驶率,以保证充电时间和提高运营效率。当年更新和新增的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3.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旅游景区的示范运营。采取逐步控制传统燃料汽车通行、加快换乘设施建设、加大旅游景区外围交通疏导工程建设等措施,积极推动纯电动公交车、电动乘用车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示范运营,优化景区空气环境。
4.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在推行公车改革中,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纯电动汽车。
5.加快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步伐。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环卫、邮政、物流、通勤、公安巡逻、固定区域执勤执法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当年新增或更新配备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6.不断扩大个人消费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全面促进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市场发展,鼓励私人购买或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社会各方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以租代购、定向购买、网络租售等新型商业模式。不断优化政策及使用环境,通过总结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应用环境,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和规模。
(三)加快推进运营服务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建立覆盖全市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
2.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大力推广纯电动汽车自驾租赁服务等城市微公交模式。
3.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独资或参与投资成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促进作用。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不断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服务等环节中的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和相关基础设施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新能源汽车政策落实情况。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推进机制,在2016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分解靠实工作任务,明确时限要求,有序有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二)落实财税等支持政策。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一〔2016〕61号)要求,落实好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逐步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替代步伐。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新能源汽车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支持公交、出租、公务新能源汽车的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
(四)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积极争取省级战略性新型产业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鼓励国有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新能源公交客车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可根据实际,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五)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全省新能源汽车使用专用号段的通知》(甘公交〔2015〕67号)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实行专用号段管理。新能源汽车不实行机动车限号、限行措施,可共用城市公交专用车道。对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保险分类管理并给予优惠和便利。凡是在市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停车费减半优惠。
(六)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治理大气污染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依法打击骗补行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进行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原《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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