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孙振梅】2016年2月中旬,工信部发布消息称,今年1月份国内生产新能源汽车1.61万辆,环比下降83.8%;同时1月新能源乘用车销量13748辆,环比下降63%。开年首月,在传统汽油车纷纷拿出不错销售成绩的时候,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大幅缩水给正显得红火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泼了一盆冷水。有分析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启动了骗补调查,让不少不达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被淘汰,从而使得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环比锐减。
也有分析认为2016年是“十三五”初年,很多地方补贴政策还没有落地。经过5个月的等待,目前已有无锡市、武汉市、河南省、北京市、深圳市、江苏省、河北省等三十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1)无锡市:最高可补贴2万元
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根据细则,续航里程在100到150公里的纯电动车每台补贴1万元,150公里到250公里的每台补贴1.5万元,超过250公里的每台补贴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都只有1万元。和省补一样都比去年有所下降。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无锡市财政补贴标准
①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1 | 1.5 | 2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1 |
②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6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8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10 |
(2)河南省:纯电动公交车最高可补贴8万元
《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根据车长不同,纯电动公交车一辆车每年补助4万元至8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补助2万元至4万元;燃料电池公交车补助6万元;超级电容公交车补助2万元;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运营方。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2015-2019年)
单位:万元/辆/年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公交车 | 4 | 6 | 8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 2 | 3 | 4 |
燃料电池公交车 | 6 | ||
超级电容公交车 | 2 | ||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 2 |
(3)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最高补贴45万元/辆/年
深圳出台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最高补贴45万元/辆/年,办法还对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5万元/辆/年;2016年1月1日之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支付购车价适当退坡,补贴退坡额度为新投放的新能源公交车购车价在2015年基础上(2015年单车价格为100万元)下降额的12%;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三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4)海南省:发布推广新能源汽车实施意见,省内1:1配套补贴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海南省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各市县推广任务详见附件),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2016-2017年,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
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
(5)北京市
①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北京市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纯电动客车,在取得北京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北京市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
在中央补助基础上,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6年补助标准详见下表,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150≤R<250 | R≥250 | |
Ekg<0.25 | 42 | 50 |
0.25≤Ekg<0.35 | 38 | 46 |
0.35≤Ekg<0.5 | 34 | 42 |
0.5≤Ekg<0.6 | 30 | 36 |
0.6≤Ekg<0.7 | 24 | 30 |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②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透露纯电动小客车今年最高补助标准为5.5万元/辆,但明年最高补助就将降至4.4万元/辆了。
2015-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 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补助标准(万元/辆) |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纯电动小客车 | 80≤R<100 | 3.15 | ||
100≤R<150 | 3.15 | 2.5 | 2 | |
150≤R<250 | 4.5 | 4.5 | 3.6 | |
R≥250 | 5.4 | 5.5 | 4.4 | |
燃料电池小客车 | 18 | 20 | 20 |
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6)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2016-2017年)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2016-2017年)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①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 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 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R≥1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1 | 3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1 |
注: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同时满足(1)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6L;(2)混合动力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或等于5.9L(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之条件B燃料消耗量);(3)油箱容量小于或等于40L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每车1.4万元补助。
②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车辆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客车 | Ekg<0.25 | 21 | 25 | - |
0.25≤Ekg<0.35 | 19 | 23 | - | |
0.35≤Ekg<0.5 | 17 | 21 | - | |
0.5≤Ekg<0.6 | 15 | 18 | - | |
0.6≤Ekg<0.7 | 12 | 15 |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5 |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③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不超过15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④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30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40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50 |
⑤补助退坡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本市补助标准按照累计销量逐步退坡,具体如下:
核定补助金额 | 乘用车(辆) | 商用客车(辆) | 专用车(辆) |
补助标准×1 | S≤40000 | S≤1000 | TS≤3000 |
补助标准×0.5 | 40000<S≤60000 | 1000<S≤2000 | 3000<TS≤5000 |
0 | S>60000 | S>2000 | TS>5000 |
注:S代表自2014年1月1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累计销售该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TS代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累计销售所有该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
(7)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为加强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车辆采购补助标准(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采购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适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2.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0.5倍奖励。
3.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8)武汉市:加强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措施,不限号限行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了解到,从6月1日起,新能源小客车继续不受区域限行规定限制,新能源大客车、新能源小货车等各类新能源车辆通行政策相应出台。
该通告规定,小型客车不受区域限行规定的限制,大型客车不受长江大桥、江汉一桥通行措施的限制,非本市新能源客车与本市同类车辆享受同等通行待遇。
记者前期整理了关于《近20省市出台2016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截止日期是3月4日。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惠利政策
(1)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科学规划布局湖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湖南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2016-2020年全省新增电动汽车分类预测表
车辆类型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总计 |
客车(辆) | 3000 | 3500 | 4000 | 4500 | 5000 | 20000 |
出租车(辆) | 1500 | 1800 | 2400 | 3300 | 4200 | 13200 |
环卫、物流车(辆) | 1000 | 1200 | 1600 | 2200 | 2800 | 8800 |
乘用车(辆) | 19500 | 23500 | 32000 | 45000 | 58000 | 178000 |
总计(辆) | 25000 | 30000 | 40000 | 55000 | 70000 | 220000 |
2016-2020年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类预测表
设施类型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总计 |
客车充电站 | 25 | 30 | 34 | 38 | 43 | 170 |
出租车充电站 | 7 | 9 | 12 | 16 | 21 | 65 |
环卫物流充电站 | 7 | 8 | 11 | 15 | 19 | 60 |
城市公共充电站 | 8 | 10 | 13 | 17 | 22 | 70 |
城际快充站 | 6 | 7 | 9 | 12 | 16 | 50 |
充电站总计 | 53 | 64 | 79 | 98 | 121 | 415 |
用户专用充电桩 | 19500 | 23500 | 32000 | 45000 | 58000 | 178000 |
分散公共充电桩 | 2500 | 3000 | 4000 | 5500 | 7000 | 22000 |
充电桩总计 | 22000 | 26500 | 36000 | 50500 | 65000 | 200000 |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表
目标类型 | 建设类型 | 2015年 | 2020年 | 增加值 | |
总体发展目标 | 充电站(座) | 44 | 459 | 415 | |
充电桩(个) | 2567 | 202567 | 200000 | ||
分区域发展目标 | 长株潭 | 充电站(座) | 25 | 225 | 200 |
充电桩(个) | 2251 | 112251 | 110000 | ||
环洞庭湖 (常德、益阳、岳阳) | 充电站(座) | 8 | 78 | 70 | |
充电桩(个) | 66 | 29066 | 29000 | ||
湘南 (衡阳、郴州、永州) | 充电站(座) | 11 | 81 | 70 | |
充电桩(个) | 66 | 29066 | 29000 | ||
大湘西 (邵阳、娄底、怀化、湘西、张家界) | 充电站(座) | 0 | 75 | 75 | |
充电桩(个) | 184 | 32184 | 32000 | ||
分场所发展目标 | 客车充换电站(座) | 22 | 192 | 170 | |
出租车充换电站(座) | 0 | 65 | 65 | ||
环卫物流车充电站(座) | 0 | 60 | 60 | ||
城市公共充电站(座) | 4 | 74 | 70 | ||
城际快充站(座) | 18 | 68 | 50 | ||
用户专用充电桩(个) | 2049 | 180049 | 178000 | ||
分散公共充电桩(个) | 518 | 22518 | 22000 |
(2)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拟建设设施台数、建设地址、设备投资等内容。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完成情况及次年建设计划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3)山东省: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区、政府机关等单位、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5个领域为建设重点,加快构建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2020年年底前完成)
单位 | 充电站(座) | 充电桩(个) | 备注 |
合计 | 920 | 3500 | 含私人专用桩 |
省直 | —— | 500 | |
高速公路 | 162 | —— | |
济南市 | 95 | 34000 | |
青岛市 | 105 | 48500 | |
淄博市 | 40 | 19000 | |
枣庄市 | 20 | 15500 | |
东营市 | 30 | 15500 | |
烟台市 | 70 | 24500 | |
潍坊市 | 83 | 39000 | |
济宁市 | 40 | 18500 | |
泰安市 | 25 | 11500 | |
威海市 | 30 | 14000 | |
日照市 | 20 | 8000 | |
莱芜市 | 10 | 4500 | |
临沂市 | 75 | 39000 | |
德州市 | 30 | 14000 | |
聊城市 | 30 | 14000 | |
滨州市 | 30 | 14000 | |
菏泽市 | 25 | 16000 |
(4)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
云南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划到2020年,云南新建超过350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16.3万个以上,以满足全省16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本规定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5)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杭州出台了《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从6月5日开始施行。杭州新建住宅小区,每个停车位都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而且,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应为车主在住宅或办公场所的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6)温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温州出台《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今年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11座,分别位于11个县(市、区),共计840个充电桩。
2016年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区域 | 站(座) | 桩(个) |
鹿城区 | 1 | 140 |
龙湾区 | 1 | 120 |
瓯海区 | 1 | 120 |
洞头区 | 1 | 20 |
乐清市 | 1 | 80 |
瑞安市 | 1 | 100 |
永嘉县 | 1 | 60 |
文成县 | 1 | 20 |
平阳县 | 1 | 60 |
泰顺县 | 1 | 20 |
苍南县 | 1 | 60 |
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 | 0 | 20 |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 0 | 10 |
温州生态园 | 0 | 10 |
合计 | 11 | 840 |
(7)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充电基础设施部分
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根据该计划,2016年至2018年,东莞将投资1亿元,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75座,分散式充电桩900个,加快形成多层次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体系。
到2018年底,全市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约75座,分散式充电桩约900个,满足全市约1.04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形成布点合理、标准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8)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为鼓励上海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上海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该办法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 | 交流充换电设施 | |
补贴上限标准 | 600元/千瓦 | 300元/千瓦 |
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 |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 |
补贴标准 | 0.1元/千瓦时 | 0.2元/千瓦时 |
补贴上限电量 | 2000千瓦时/千瓦·年 | 1000千瓦时/千瓦·年 |
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9)河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公共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共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盒电力容量预留)。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在2020年前达到停车位的10%。
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以上配置基础上增建各类充电设施,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
(10)甘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出台《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 在全面落实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甘肃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该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兰州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省内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
(11)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城市核心区、通州新城、亦庄、延庆冬奥区域等重点区域充电服务半径将小于0.9公里,建成全国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引领区和充电设施建设样板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有效保障6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到2020年,私人自用领域,基本实现“一车一桩”,满足私人小客车基本充电需求;社会公用领域,推进充电设施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形成全市范围(不含山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充电网络;公共专用领域,高效利用社会公用充电网络,同时充分挖掘自有场站空间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在公交、物流、出租、环卫、旅游景区等专用停车场站新建充电桩约1万个,满足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12)郑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郑州市出台文件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文件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2%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13)衡水: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精神要求,衡水市发改委立足衡水实际,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近日,该意见获得市政府批准。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电站114座、充电桩7638个。
(14)石家庄: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一个。
(15)安徽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推动安徽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
——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形成省内高速服务区城际快充网络,新增城际快充站120座。
(16)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0)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0)显示,泸州将在泸渝、成自泸和纳黔3条高速路上的泸州西、奇峰、白鹿、蓝田、纳溪、尧坝、叙永、永乐和高桥9个服务区双边各建设一个充电站,每个充电站将设8台充电桩,功率60KW。
(17)运城市:城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旨在鼓励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运城市城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运城市今年计划建成两座公交充电站和120个充电桩。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注:以上政策汇总日期截止至5月31日,若要查看更多政策原文,咨询http://www.evpartner.com/)【来源: 孙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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