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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电动汽车租赁会更加规范

2015-12-31 09:47:22 零排放汽车网-专注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节能汽车等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0

摘要: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等十余个城市推广电动汽车租赁模式,大大小小的电动汽车租赁公司也有几十家。于是在租赁过程中的问题就越发凸显,新《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的及时完善推出将有助于电...

摘要: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等十余个城市推广电动汽车租赁模式,大大小小的电动汽车租赁公司也有几十家。于是在租赁过程中的问题就越发凸显,新《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的及时完善推出将有助于电动汽车租赁的规范。针对价格、车辆维修、交通违法等几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租赁合同中明确了租金范围,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车辆保养费、车辆保险费、车辆替换费、车辆救援费和服务费等;租金不包含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通行费、停车费、交通违法罚款、承租人另行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用等费用。

同时细化了租车费用的范围及支付方式,设定了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可以同时满足短租和长租的需求,还明确了超程费、超时费的交付方式。约定了租车手续提交、车辆交接等程序性内容。对交通限行、交通违法处理及保险理赔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细节问题也作出了明确。

此外,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了细化,如规定“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免费相应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承租人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另外,如租赁车辆被盗抢,出租人承担不低于8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租人承担不高于2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新文本规定,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如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5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将该信息列入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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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盖世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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