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已有南昌市、青岛市、北京市、济南市、惠州市、南京市、佛山市、江西省、河北省、扬州市、合肥市等十一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群)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
1、南昌: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报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精神,并参照外地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80元(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26元(含电费)。充电服务价格可向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换电服务费另行制定。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
2、青岛: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核定,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二、电动汽车充电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3、北京: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4、济南: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规定,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如下:
一、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每千瓦时充电服务最高价格为1.45元。
二、其他车型纯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待投入运行后另行核定公布。
5、惠州: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精神,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 0.75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上限价,允许下浮。对出租汽车、公共汽车行业,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企业自行制定。
6、南京: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14】87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换电服务价格
纯电动汽车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其中:纯电动客车(12m)换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99元/公里,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换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0.68元/公里。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
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45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62元/千瓦时。
7、佛山: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精神,现就我市试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电动汽车充换电按以下分类和标准收取费用。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电动公交车0.7元/千瓦时;七座及以下电动车1.2元/千瓦时。其他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最高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电动公交车1.7元/公里;七座及以下电动车0.4元/公里。其他类型电动汽车的换电服务收费标准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8、江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现将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电费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786号)规定执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为便于充换电服务费计收和管理,提供充电服务模式的,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包括电费和服务费用;提供换电服务模式的,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费用,包括电费、电池租赁和服务费用。
三、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服务费,由我委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具体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换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四、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2.36元(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36元(含电费)。
9、河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现将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
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上限标准每公里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1.8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0.5元。
10、扬州: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的精神,考虑我市目前电动汽车运行量小,成本难以核算等因素,为不影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结算,经研究,参照邻近城市价格,确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试行价格为1.60元/千瓦时。公交企业按扬府办发〔2014〕116号文件规定支付公交客车充电电费。
11、合肥: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4]102号)的文件精神,鉴于国内市场成品油价格持续波动,为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与燃油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专业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
(二)直流快速充电桩充电服务费中准价格为0.90元/kwh,其中:集中向国家电网报装并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的国家扶持性电价政策的充电桩服务费可在上浮30%内协商确定;未集中向国家电网报装并执行其所在场所分类目录电价的按中准价格0.90元/kwh执行;
(三)交流充电桩充电服务费在直流快速充电桩中准价格基础上下浮30%,即0.63元/kwh,其中:利用电动汽车用户单位场地等建设的充电桩,其充电服务费在不高于规定的交流充电桩充电服务费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经营性专业充电站充换电服务价格
(一)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充电服务价格
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换电服务费0.63元/kwh;充电电费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基本电费。
(二)电动公交车换电站换电服务价格
电动公交车换电站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使里程收取。换电服务价格实行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合并计价制定,即:1.50元/公里。
三、其他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
(一)在非专业和非经营性充电桩充电的,暂免充电服务费,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目录电价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
总结:全国11个省市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中,青岛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低0.65元/千瓦时。最高的是山西省2.36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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