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 ),明确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并指出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统计发现,截止目前,济南等八省市已出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济南市
发布时间:2015年2月5日
有效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2015年2月5日,济南市物价局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9号),确定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如下:一、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每千瓦时充电服务最高价格为1.45元。二、其他车型纯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待投入运行后另行核定公布。
2.惠州市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2日
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2015年1月22日,惠州市发改局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明确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 0.75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上限价,允许下浮。对出租汽车、公共汽车行业,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企业自行制定。
3.南京市
发布时间:2015年1月4日
有效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执行
2015年1月4日,南京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5】2号)。调整后的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标准如下:
一、电动汽车换电服务价格
纯电动汽车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其中:纯电动客车(12m)换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99元/公里,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换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0.68元/公里。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
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45元/千瓦时,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价格调整为1.62元/千瓦时。
4.佛山市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2014年12月29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试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佛发改价〔2014〕38号)。通知指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不含电费(电费另外按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其收费标准按电动汽车的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为: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电动公交车0.7元/千瓦时;七座及以下电动车1.2元/千瓦时。其他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最高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电动公交车1.7元/公里;七座及以下电动车0.4元/公里。其他类型电动汽车的换电服务收费标准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江西省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通知规定,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2.36元(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36元(含电费)。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换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6.河北省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5日,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号)。通知明确河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如下: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 二、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上限标准每公里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1.8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0.5元。
7.扬州市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3日
有效期:从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2014年10月13日,扬州市物价局发布《扬州市关于制定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的通知》(扬价工〔2014〕115号)。通知确定扬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试行价格为1.60元/千瓦时,公交企业按扬府办发〔2014〕116号文件规定支付公交客车充电电费。
8.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有效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执行
2014年8月11日,合肥市发布《关于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合价商﹝2014﹞37号)。根据该通知,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经营性专业充电桩运营商充电服务费按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原则核定,充电最高服务费为1.70元/kwh,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为支持电动汽车发展,在非专业和非经营性充电桩充电的,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暂免充电服务费。电动公交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充电、换电最高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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