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特殊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义见GB/T 24158)(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特殊安全要求外,应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相关安全标准的要去。
4.1.2 电器所生产的热量不应造成燃烧、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
4.1.3 电控调速单元的设计应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无操作而引起的火灾、交通事故或触电危险。
4.1.4 动力蓄电池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表面不得有电解液渗漏或溅出。
4.2 电器要求
4.2.1 动力蓄电池
4.2.1.1 动力蓄电池箱应均匀散热和通风,电路中应有过热保护,同时在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会储存于电动摩托车内部的角落。
4.2.1.2 动力蓄电池和动力电路系统应设有保护装置。该装置应能在电动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过流、欠压、过充电与动力蓄电池连接的电路出现短路的情况下,自动断开与动力蓄电池的连接电路。该装置的响应时间应由电动摩托车制造厂根据动力蓄电池参数、动力蓄电池和电路发生过流、欠压或短路的防护方式来确定。
4.2.2 带电部分(定义见GB/T 19596—2004中3.1.2.3.3)的触电防护
4.2.2.1 标称电压不高于36V(DC)和12V(AC)的带电部分本标准不做要求。
注1:使用脉冲电压时,取10ms以上的最大电压值为工作电压,若峰值持续时间均小于10ms时取其均方根值。
4.2.2.2 标称电压高于36V(DC)和12V(AC)的带电部分应使用绝缘包覆即基本绝缘(定义见GB/T 19596—2004中3.1.3.3.5)或加以隔离密封以防止直接接触(定义见GB/T 19596—2004中3.1.3.3.3)。
4.2.2.3 带电部分的绝缘材料应能满足标称电压及温度的要求。带电部件的绝缘包覆应只能通过毁坏才能被拆除。绝缘油漆、涂料、胶水、瓷釉等类似材料都不能用作绝缘包覆(基本绝缘)。
4.2.2.4 带电部分的隔离密封应使用具有适当强度(制造厂规定)的护板、护盖、保护架等以防止直接接触。这些防护装置应牢固可靠,且耐机械冲击,其中人员乘坐及放置物品的空间的隔离防护装置不可以在不适用工具或无意识的情况下打开、拆除;其他部位则应标示警告符号,警告符号见图1.
4.2.2.5 不得含有裸露的导线、连接端、连接单元。车上布线应加以保护,不得接触毛刺、散热片等,同时应有效放置电线与运动部件的接触,以免损坏布线绝缘;通过绝缘导线的金属孔其表面要光滑、圆整且配有套管。
4.2.2.6 各单元之间的连接导线,不应受到过度的拉力;方向把与车架之间的连接不应因正常转动而损坏导线的绝缘。
...
附件:GB 24155-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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